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精选➋➏篇(9)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2日    一键复制全文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范文24』

  水功能区应当设立明显标识。含有省界断面的水功能区(包括省界缓冲区)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的标识由流域管理机构设立,其他水功能区的标识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设立。标识内容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擅自移动水功能区标识或者挪作他用。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范文25』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功能区保护目标、水域纳污能力、敏感水生态保护目标,以及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等规划要求,提出流域入河排污口布局规划或指导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入河排污口布局规划或指导意见,编制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实施河道整治、中小河流治理、河湖水系连通工程时,应当统筹考虑入河排污口的综合整治。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范文26』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发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水功能区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其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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