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范文12』
国家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和水功能区开发强度限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对其水量水质产生重大影响的开发行为,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和污染物排放总量,保障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水生态安全,维护水域功能和生态服务功能。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范文13』
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经验收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入河排污口排污的;
(二)拒不按照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的要求报告入河排污情况的。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范文14』
景观娱乐用水区是为满足景观、娱乐和各种亲水休闲活动需求划定的水域。
景观娱乐活动不得危及景观娱乐用水区的水质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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