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范文18』
拒绝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有监督管理权的机关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处罚。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范文19』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水功能区水量、水质、水生态监测和评价,建立水功能区监测评价体系。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流域内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监测评价,对含有省界断面的水功能区(包括省界缓冲区)、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水量、水质、水生态实施日常监测评价,对其他水功能区实施监督性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有关水功能区的监测评价。
流域管理机构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实现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信息、入河排污口与污染源排污量等相关信息共享。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范文20』
水功能区监测评价结果和限制纳污制度落实情况是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地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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