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 『范文21』
被告人章,男,41岁,汉族,江苏省沛县王店乡蔡庙村人,高中文化,成武县第七中学锅炉工人,住成武县第七中学家属宿舍。
19年6
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
20年2月日下午五时许,被告人章去邻居家找其妻子古,当找到马家后,碰见马家正在喝酒,马便邀被告人章一起喝酒。酒后,被告人章回家与其妻古因外出互相未告知而发生口角。争吵中,被告人章抓住古的头发按在小床上,随手朝脸部打了一掌。被人劝开后,
古
经法医剖检尸体鉴定,古因先天性心脏病血循环的突变,心肌不全,心肺循环血量减少,致心肌纤维断裂,肺组织充血水肿,
心肌缺氧而引起急性心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但被告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被害人患先天性心脏病的突变所引起。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3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以及第142条第1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后次日起7日内,提出申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申诉于本院。
(院 印)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