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 『范文18』
(一)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
包括被不起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
(二)辩护人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单位、通信地址
(三)案由和案件来源
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不起诉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起诉。”
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不起诉人贪污一案,由本院依法侦查终结。”
如果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移交起诉的或者因审判管辖的变更由同级法院移送审查起诉的,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不起诉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经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或“被不起诉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四)案件事实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和第142条第1款、第2款作出的三种不起诉,分别写明:
1、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应简要写明案件事实及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决定不起诉的,应简要写明经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理由。
3、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不起诉的,应简要写明案件事实和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根据。
(五)不起诉理由、法律根据和决定事项
本院认为,……(以下用准确精炼语言概述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结果,法律责任。如果是《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不起诉的,要写明触犯的刑法条款(如被不起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并写明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六)告知事项
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检察院起诉。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不起诉决定 『范文19』
被不起诉人朱,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北京市xx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兴康北路299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xx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l月24日经海淀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xx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礼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xx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xxg年10月17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礼到本市海淀区建设银行北大南街分理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信用卡被吞,激愤之下用拳头将自动取款机的防暴玻璃、功能键外框砸坏,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9600元。后被不起诉人朱礼被抓获。现损失已赔偿。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朱d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完全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礼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院印)
年三月十五日
不起诉决定 『范文20』
申请人:
地址:
电话:
案由:申请人因X人民检察院对陈X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审查起诉一案,提出以下申请:
请求目的:
对陈X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做不予起诉陈X的决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受故意伤害致死案嫌疑人陈X和其父亲(法定监护人)委托为陈伟的辩护人,经过查阅查阅公安局对本案的《起诉意见书》和本案法医鉴定《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报告》(法会20xx—287),以及会见嫌疑人陈X,和调查了解了部分知情人员;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做为对申请不予起诉陈X的事实和理由。
一、据陈X供述,因陈X于20xx年9月8日被钟殴打,邓(本案另一嫌疑人)等就自发到何家门口找钟为陈X说理。陈X并没有召集他们去打本案受害人何,那时陈伟根本不认识何,完全不可能召集人去打受害人。受害人出来是跟邓争吵,陈X并没有和受害人争吵,受害人是和邓扭在一起,陈X并没有和受害人扭在一起,反而是想劝架,更是没有任何殴打受害人的行为。公安局对本案的《起诉意见书》对是谁与受害人争吵和扭在一起描述不清,是谁如何殴打受害人的什么部位和将其打死更是描述不清。
二、据本案法医鉴定《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报告》(法会20xx—287),没有任何受害人任何部位有被殴打致使红肿淤血和其他被殴打外伤的描述与鉴定结论,因此认定陈X有对受害人进行殴打的关键证据没有,此对此不能构成陈X有对受害人故意伤害的客观行为的证据锁链,对陈X涉嫌故意伤害的证据明显不足。
三、法医鉴定《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报告》(法会20xx—287)认为受害人与人争吵和肢体接触是死亡的促进因素是不客观的;受害人与人争吵和肢体接触只是公安局送检时的描述,该法医鉴定不能认定受害人与人争吵的事实,尸检上也没有受害人与嫌疑人肢体接触的痕迹描述,当然也不能认定有肢体接触。而且假如有争吵和肢体接触的.事实,法医也因在该情形导致受害人有什么样的生理变化,特别是有什么样的病理变化的基础上才能认定是否该情形促进了被害人死亡,而该法医鉴定并没有这些生理病理理由依据。根据常识很容易理解与人争吵和肢体接触一般是不可能致人死亡的,受害人的原有疾病和饮导致而心源性猝死是无疑的死亡原因。
四、就算与人争吵和肢体接触是死亡的促进因素,显然争吵不属于故意伤害;肢体接触也不一定是殴打,所以肢体接触与故意伤害是两个概念。本案当时除了嫌疑人与受害人有肢体接触外,受害人的儿媳张、120抢救的医生等都有和受害人都有肢体接触,根据公安局的意见岂不是他们都要涉嫌被追究对受害人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案起诉嫌疑人陈X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该嫌疑人案发时不满16周岁,且故意伤害致死的认定和量刑的刑级很高,因此在本案的事实和证据都模糊的情况下起诉和追究依法陈X本不应有的刑事责任,对陈X是很不公平的,甚至是一种将影响他一生的一种伤害。申请人也了解到受害人的家庭背景和在XX县的关系网与影响力,以及政府部门人员与领导对司法机关工作的干涉与影响,希望你处能尽力保持司法的独立与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对嫌疑人陈X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以维护陈X的合法权利和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和社会秩序。
此致
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刘
20xx—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