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书12篇汇总(3)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04日    一键复制全文

上诉书 『范文6』

  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X人民法院(写明一审法院名称)第号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提出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上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此致

  X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或盖章)

  X年XX月XX日

  附:

  1、本上诉状副本X份(按被上诉人人数确定份数)。

  2、有关证明材料___件。

  注:

  ①上诉理由应全面陈述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当或错误,提出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上诉的请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销、变更原判决。

  ②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书 『范文7』

  上诉人(一审原告/被告)(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写法同上)

  一审第三人(写法同上)

  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 年 月 日收到判决/裁定书的 人民法院( ) 字第 号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1.撤销 人民法院( ) 字第 号民事判决/裁定;

  2.改判……;

  3.两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理由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

  一、原裁判适用法律错误。……

  二、原裁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原裁判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审判人员收受贿赂,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综上所述,……特依《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提起上诉,请予改判,是为公允。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书 『范文8』

  上诉人:黄 女 x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小区x栋x单元x号房,身份证号,电话:

  被上诉人:刘 男 x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xx市口镇xx村组x号,身份证号,电话:

  上诉人黄不服xx市人民法院()北民初字第224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xx市x小区x栋单元号房归上诉人黄所有。

  事实和理由

  一、xx市x小区1栋单元号房应属于上诉人黄个人财产

  x年9月,黄生育儿子后,刘认为儿子不是其亲生血肉,是“野种”,夫妻开始争吵,还未满月,黄母子被遂出家门,无处安身,为解决食宿问题,黄向娘家人求救,最终其姐姐愿意出资(借款)45000元购买了以上房屋,暂时解决了居住问题,但被上诉人仍不肯罢休,多次找上门,不但多次殴打黄,还砸毁了黄新居的所有电器家具,黄被迫到乡下躲避,有家不能归。而在此期间被上诉人刘也在其老家里建起了一栋楼房。

  上诉人认为,涉案的xx市x小区1栋单元号房首付款是自己的姐姐出资(虽然属于借款,但如果没有娘家人的支持,上诉人是没有能力购买此房屋的)的,是在夫妻分居期间购买,该房屋登记在其黄民名下,被上诉人不但没有任何贡献,参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等有关规定,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即女方黄个人财产,一审时女方的姐姐也出庭证明了以上事实,一审法院判决女方的财产判给被上诉人刘完全不顾事实和法律规定,是对国家保护的妇女儿童权益的公然侵犯。

  二、xx市x小区1栋单元号房屋即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或竟价取得。

  上面说过,xx市x小区1栋单元号房应属于上诉人黄个人财产,但一审法院直接判决:“三、...... xx市x小区1栋 号房屋归原告所有…….”

  即使法庭不认可以上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也应遵循我国《婚姻法》第39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按该条规定,上诉人在一审时明确要求必须取得此房屋,而被上诉人并没有要求取得此房屋的所有权的表示,一审法院法官去越俎代疱,胡说什么女方已经同意把此房屋让给男方,真是岂有此理!作出了如此荒唐的判决也不足为奇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因此任何一方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必须进行协商或竟价,以决定房屋的归属!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起上诉,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此致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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