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书 『范文1』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8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某某县人,现住遵义市某某区某某路。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蹇某,男,x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某某县人,现住遵义市某某区某某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遵义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于x年6月17日送达的()某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依法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汇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书二、三、四项判决;
2、依法改判并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3、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蹇某于x年2月13日登记结婚,x年6月26日婚生一子取名蹇某某,因被上诉人生活不检点,与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夫妻感情逐渐恶化,x年10月8日蹇某遂起诉至汇川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为达到私吞财产的目的,离婚纠纷期间即10月15日蹇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客车的股份变卖给朱,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获利298000元,并侵占至今,双方一直分居未共同生活。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在财产处置方面完全背离基本事实,生活常理以及法律规定,无视蹇某私自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非法侵吞行为,作出了有违公平、正义的判决。
一、x年10月被上诉人起诉离婚期间,擅自变卖运营客车的股份,隐瞒转移夫妻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