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评通报↘多篇↙(3)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3日    一键复制全文

批评通报 『范文6』

  关于唐林考试作弊的通报

  唐林(学号:20xx540285),我校化学与化工学院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20xx级(化工应20xx-01班)学生。20xx年3月28日在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VB语言)考试中, 该生违反考场规则,在考试时间内使用通讯设备。

  根据《重庆科技学院考场规则》第十一条第八款规定,该生行为构成作弊,其相应行政处分随后做出。

  特此通报

  重庆科技学院

  教务处

  3月28日

  关于学生何小东、罗云强考试作弊的通报

  何小东(学号:20xx441283),我校建筑工程学院工程管理专业20xx级工管普20xx-01班学生。20xx年2月21日该生在《大学英语 Ⅲ》考试中请同学罗云强代考。

  罗云强(学号:20xx441289),我校建筑工程学院工程管理专业20xx级工管普20xx-01班学生。20xx年2月21日该生在《大学英语

  Ⅲ》考试中代同学何小东考试。

  根据《重庆科技学院考场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该二名学生行为构成作弊,其相应行政处分随后作出。

  特此通报

  重庆科技学院

  教务处

  3月27日

批评通报 『范文7』

  关于对进行通报批评的通 知

  各公司、有关部门:

  原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工作责任心不强、缺乏积极主动性、长期在外兼职,经常散布、传播不利于公司形象、不利于员工团结的言论。因考虑到其没有尽到财务总监职能,所承担工作量又极少,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调整其薪资标准时,该同志不服从公司决定,在公司办公区域内大力摔门、拍桌、摔键盘鼠标,并高声叫嚷,散布不利于团结的言论,用侮辱性语言对公司领导进行人身攻击,导致公司员工无法正常工作,正常的办公秩序严重受到影响。鉴于该同志这种破坏公司财物、严重扰乱公司办公秩序、严重违犯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给予记过处分并予以除名。

  此决定自20xx年9月6日起生效。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批评通报 『范文8』

  关于给予邵某、刘某、王某考试作弊的处分通报 来源:系学工办 添加时间:20xx-7-19

  1.在本学期期末考试中,20xx级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教育方向)本科3 班学生邵某在《软件工程》课程考试中,无视考核纪律,考前不配合监考教师清场,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当场撤卷。事后,该同学能主动承认错误,认识态度较好。为教育本人,严格考试纪律,端正学风飞考风,根据西校

  [20xxJ173号附件《西南大学课程考核违纪作弊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六款和西校[20xxJ90号附件《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之有关规定,给予邵某如下处分:

  (1).给予邵某记过处分。

  (2).邵某的《软件工程》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零分计。

  (3).经教育表现较好,本人深刻检查,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同意,教学工作办公室审批,可在毕业前参加一次课程的重修或重考。

  2.在本学期期末考试中,20xx级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教育方向)本科3 班学生刘某在《软件工程》课程考试中,无视考核纪律,考前不配合监考教师清场,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当场撤卷。事后,该同学能主动承认错误,认识态度较好。为教育本人,严格考试纪律,端正学风飞考风,根据西校

  [20xxJ173号附件《西南大学课程考核违纪作弊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六款和西校[20xxJ90号附件《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之有关规定,给予刘某如下处分:

  (1).给予刘某记过处分。

  (2).刘某的《软件工程》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零分计。

  (3).经教育表现较好,本人深刻检查,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同意,教学工作办公室审批,可在毕业前参加一次课程的重修或重考。

  3.在本学期期末考试中,20xx级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教育方向)本科8班学生王某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课程考试中,无视考核纪律,考前不配合监考教师清场,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当场撤卷。事后,该同学能

  主动承认错误,认识态度较好。为教育本人,严格考试纪律,端正学风飞考风,根据西校[20xxJ173号附件《西南大学课程考核违纪作弊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第六款和西校[20xxJ90号附件《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之有关规定,给予王某如下处分:

  (1).给予王某记过处分。

  (2).王某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零分计。

  (3).经教育表现较好,本人深刻检查,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同意,教学工作办公室审批,可在毕业前参加一次课程的重修或重考。

  以上三位同学如对上述处分有异议,请在接到此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校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联系电话:)提出书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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