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吸烟通告汇总21篇(4)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0日    一键复制全文

禁止吸烟通告 『范文9』

  为了美化工作环境,减少空气污染;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杜绝火灾隐患,公司车间禁止吸烟,如要吸烟,请到吸烟区吸烟,吸烟完后,请把烟头丢入烟桶内,不准乱丢,请大家认真遵守。另:为了你和家人的健康,请不要吸烟!因为吸烟有害健康。

  1月15日

禁止吸烟通告 『范文10』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作以下通告: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病房等;

  (二)图书馆的阅览室,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的展示厅;

  (三)幼托机构的幼儿活动场所,室内儿童活动场所;

  (四)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课室、礼堂、会议厅(室)和设有空调设备的办公室;

  (五)机场、车站、码头的候机、候车、候船厅(房);

  (六)飞机、火车、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内;

  (七)影剧院、歌舞厅、卡拉OK厅(房)、音乐茶座厅(室)、录像放映厅(室)及体育比赛场馆;

  (八)设有空调设备的饮食厅(室)、经营场所。

  机场、车站、码头的候机、候车、候船厅(房)等公共场所必须设置吸烟区,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有条件的也应设置吸烟区。

  二、禁止吸烟的场所,必须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三、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执行本单位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和惩罚措施;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吸烟器具;

  (三)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每年5月31日的“世界无烟日”,销售香烟企业(含个体摊档)停售香烟一天。

  五、对在禁止吸烟范围内吸烟者,经警告仍不听劝阻的,给予行政罚款20元;对在禁止吸烟范围内不设禁烟标志或设置烟具者,给予罚款100元~500元;对违反本通告第四条的,给予罚款200元~1000元。

  罚款应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六、本通告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爱卫办和市容环卫、环保、工商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协助监督管理。

  七、报刊、广播、电视、文化、教育、卫生、环境保护、市容环卫等部门和工、青、妇等组织,应大力宣传吸烟危害健康的科学知识。

  八、本通告自x年9月15日起执行

禁止吸烟通告 『范文11』

  为控制吸烟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现就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公共场所室内禁止吸烟: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楼);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足浴店(按摩中心);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网吧)、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通讯、金融、证券、保险等行业的营业场所;

  (七)医院(诊室、候诊室、住院部)、车站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实验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

  (九)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礼堂、会议厅(室)、办公室;

  (十)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单位的其他场所禁止吸烟,并在禁止吸烟区域外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吸烟区(室)。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二、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执行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

  (二)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四)不得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区内设置烟灰缸等器具或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或物品;

  (五)配备专(兼)职禁烟劝导员和巡查员,对在禁烟区的吸烟者进行劝阻。

  三、进入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公民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单位制止吸烟行为。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五、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经信、住建、教育、文化、旅游、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城管行政执法等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监督管理工作。爱卫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义务的单位,可以对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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