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模板[收集23篇](7)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5日    一键复制全文

通告模板 『范文18』

  分公司各部门、各项目部:

  近段时间以来气温持续攀升,进入夏季高温季节,是施工事故频发的高峰期。面临高温,施工人员易疲劳、易中暑、注意力分散,很容易产生高空坠落、触电、火灾等安全事故。长时间高温作业的施工人员尤其要加强安全教育和自我保护意识,为此公司要求各项目部以施工班组,质安部为首开展夏季安全施工专项检查工作,真对易发生事故的特点,结合施工现场排查安全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1、各单位根据本班的具体施工情况调整工人的工作时间,避开中午高温时间作业。合理安排工作,降低高温期工人的劳动强度。2、各单位必须有充足饮水供应,同时工人应注意休息和饮食,保证充足的体力,身体虚弱时容易中暑。项目部在施工现场的多处吸烟亭处备有开水,开水桶必须上锁、凉水,供员工引用。3、项目部应备有藿香正气水、藿香正气丸、十滴水、防暑降温药材(二十四味凉菜)可以煮水喝、其他药品,各班组可以领取,发放给员工。3、各班组长、负责人时常注意工人的精神状态,发现有中暑迹象的人员,要及时安排休息。早期中暑征兆:大量出汗、全身乏力、头晕、胸闷、恶心、动作不协调、手发抖、脉搏细弱而快等。解决措施:此时将患者移离高温作业环境,到通风良好的阴凉处休息,喝一些含盐清凉饮料。重症中暑则送往医院。4、各项目部做好食堂卫生,不购进、不加工、不出售腐烂变质、有毒、有害、超过保质期的食物给工人。做好食堂消杀并保持原始记录。

  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xx年7月16日

通告模板 『范文19』

  禁航通告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内河单壳化学品船和单壳油船禁航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水〔20xx〕188号)和《长航局关于长江水系内河单壳化学品船、600载重吨以上单壳油船禁航的实施意见》(长航运〔20xx〕395号)规定,从20xx年1月1日起,将对部分船舶实施禁航。

  一、禁航时间

  从20xx年1月1日零时起。

  二、禁航区域

  长江干线、西江干线、京杭运河和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水域,以及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沅水、江汉运河、赣江、信江、合裕线、右江、北盘江、柳江、淮河、沙颖河、黑龙江、松花江和闽江水域。

  三、禁航船舶

  以船体外板为液货舱周界(包括单舷单底、双舷单底、单舷双底)的化学品船(采用2G舱型的3型化学品船除外)、600载重吨以上的油船。具体名单见附件。

  四、有关事项

  (一)基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协助发证机关收回禁航船舶的《船舶营业运输证》。

  (二)船舶检验机构要收回已核发的属于禁航船舶的船检证书,或注销其船检证书中相应的航区。自20xx年1月1日起,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本次禁航范围内船舶的检验申请。

  (三)自20xx年1月1日零时起,海事管理机构在办理化学品船和油船签证时,要详细查验船检证书等相关资料,如属于禁航船舶,不得办理船舶签证手续;在船舶安全检查时,发现禁航船舶在禁航水域航行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四)船闸、港口、码头装卸企业、货主和禁航船舶船员应当积极配合禁航工作。船闸管理部门要禁止上述禁航船舶通过船闸;各港口、码头装卸单位不得为禁航的化学品船及油船进行装、卸货作业;禁航船舶船员不得阻挠海事、船闸、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正常执法,对无理取闹、暴力对抗执法的当事人,执法部门将依法从重处罚。

  附件:禁航船舶名单

  湖南省水运管理局

  20xx年2月1日

通告模板 『范文20』

  禁 渔 通 告

  为了强化借母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其周边的生态保护,切实加大此范围内溪流渔业资源的管理力度,根 据《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以及沅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湖南借母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告》相关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借母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所有水域,即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各大小溪流、滩涂、沼泽、非人工养殖水塘等,全面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网鱼、锤鱼、钓鱼等一切捕捞活动。

  二、从张家界四都坪流入借母溪乡境内的深溪及其支流,从永顺流经战场坪至酉水的明溪河段,全面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

  三、加强对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不得在保护区内炸鱼、电鱼、毒鱼、锤鱼、网鱼、钓鱼等,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将追究其监护人的责任。

  四、不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不准传授禁用的捕鱼方法,不准宣传禁用的渔具、捕鱼方法。

  五、外来人员应自觉遵守以上管理规定,禁止捕鱼。

  六、违反以上规定的,没收渔具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人畜伤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拒绝、阻碍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八、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举报,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

  借母溪乡政府 0745——4471000

  沅陵县畜牧水产局 0745-----4323713

  湖南借母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0745---4230258

  湖南借母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沅陵县畜牧水产局

  借母溪乡人民政府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通告模板[收集23篇](7).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点击下载文档

Copyright©2018-2022 名站合同范文大全500 wangzhi500.com 版权所有 冀ICP备14004943号-1

声明:本网站中的作品如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反馈给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