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通告范文 『范文15』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和《大连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
全市范围内国有、集体林地及边缘100米以内。
二、森林防火期
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5月31日。森林防火戒严期为20xx年3月15日至20xx年5月31日。
三、森林防火区规定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如烧香烧纸、送明火灯、燃放烟花爆竹和吸烟、野炊、烧荒、燎地格、烧腐病果树枝皮等。因特殊情况确需用火的,应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在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规定用火。森林防火戒严期内,严谨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四、违规用火处罚规定
在防火期内,对违反森林防火相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损失。
市森林防火预警电话:
12119
85687500
85687321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年9月30日
防火通告范文 『范文16』
广大镇民:
清明将至,森林防火又到紧要时期。为认真落实森林防火各项措施,杜绝森林火灾发生。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和镇村相关规定,请广大镇民注意做好清明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清明期间全镇范围内严禁烧纸烧香、烧纸扎品、燃放鞭炮、冲天雷等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200-3000元的罚款,并对当事人予以公开曝光处理。
二、大力提倡鲜花祭祖、文明祭祀。全镇广大党员干部及其家属要带头倡导文明祭祀活动。汤口镇籍广大党员干部应自觉遵守我镇森林防火相关规定,争做全镇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的表率,要充分认识党员干部清明期间在林区上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性,同时还会在群众中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利于树立文明新风。清明期间镇纪委将组织专门人员进行督查,以上人员如发生违规用火行为一经查实,将依纪从重处理。
三、广大师生要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宣传,各村居要重点加强对弱智、年老、小孩、精神病等重点人群的上门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各村居和专职护林员要加大督查巡查力度,发现违规野外用火行为要立即制止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对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者,将移送森林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四、森林防火、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要迅速向村(居)委会或镇防火办报告,镇防火办森林火灾报警电话:0559-5571891。
以上规定,请大家自觉遵守并互相转告。
特此通告
汤口镇人民政府
三月二十八日
防火通告范文 『范文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预防森林火灾,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决定就20xx年森林防火工作通告如下:
一、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5月31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20xx年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防火高火险期。
二、我市涉及森林资源分布的20个镇乡、街道(景区管委会)和景区为森林防火区。我市所有林地、景区及林缘100米内为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高火险区。
三、森林防火期内,镇(乡)人民政府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擅自吸烟、烧烤、野炊、烧纸、放炮、烧田边地角等野外用火,不得用枪械狩猎,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
四、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内,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市林业和旅游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五、对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有监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火法规、基本知识、安全避险常识的宣传教育。
六、森林防火期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镇(乡)政府、国有林场及其它森林防火经营单位要有值(带)班领导,保证随时处置火情,护林人员、各森林消防专业队和义务扑火队,要处于临战状态,积极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报告。
七、对违反本公告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刑法》、《森林防火条例》等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违法和失职渎职责任。
特此公告
20xx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