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罚决定↘精选21篇(3)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24日    一键复制全文

关于处罚决定 『范文6』

  11月19日下午,三楼车间员工梁x对韦身攻击。据查,11月18日加班期间,因工作双方发生争执并带口语(脏话),导致两人关系不和。11月19日下午梁志均多次叫韦澳,韦回应,于是梁将一块电子板扔向韦,并将凳子举起并抓起韦衣领,随后放了下来。此行为严重违反了厂纪厂规,鉴于经教育后已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过激给公司及同事所带来的影响和损失,并保证不再发生,认错态度良好,且未产生严重后果。

  厂务部一致决定如下:

  1.对同事过激的行为严重威胁到了同事的人身安全,并影响了公司的运作及同事之间的团结,处以记大过处分(罚款100元)。

  2.梁将电子板扔向同事,损坏公司财物,将以该板造价的三倍处罚。

  3.俩人前一天的口角是此次事件的导火线,因此韦也有责任,予以记警告处理(罚款20元)。

  望公司全体员工引以为戒,团结友爱,多点理解与包容,遇事冷静处理,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广州xx科技有限公司 厂务部

  11.20

关于处罚决定 『范文7』

  x年xx月x日,公司制造部发生蒸镀掉锅事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经查,此次事故系人为失误所导致。为了规范员工生产行为,提高员工作业责任意识,根据公司《奖惩管理制度》,现决定对以下人员进行处罚,以赔偿公司所遭受的损失。 此次事故责任人及赔偿金额如下:

  1. 事故直接责任人,200元;

  2. 事故间接责任人、,各100元;

  3. 经理、副经理对事故负有领导管理责任,各50元。 望各位同事引以为戒,特此通知。

  有限 公司

  年月日

关于处罚决定 『范文8』

  关于对“11·27”事故的处理决定 华芳石河子纺织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27日6时30分左右,你公司三车间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受师市委托由开发区安监局、监察局、工会、劳动和社会发展局、开发区派出所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调查组,对“11?27”事故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并形成了调查报告。经师市安监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11?27”事故做如下处理:

  一、事故经过。

  20xx年11月27日三车间打包工坚龙飞上夜班负责前纺梳棉打包。6时20分左右,当班班长马小红看见坚龙飞进入梳棉打包工作间。6时30分左右清梳联挡车工马建平,进入打包间拉滤尘粉尘袋,发现坚龙飞趴在打包机出棉口,插板压在其颈部。马建平立即通知组长刘永亮,刘永亮赶到事故现场,同时赶来的还有打包工管旭东;马建平启动按钮将插板升起,用电话通知车间主任庞卫东和120。救护车到现场之后,经医生检查确诊,坚龙飞已死亡。

  二、事故性质。

  “11?27”事故是一起生产责任事故。

  三、事故原因。

  1、坚龙飞违章操作是导致这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公司未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规定,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是造成这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3、车间及班组对安全检查不到位,也是造成这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四、事故责任及处理。

  1、总经理钱福仁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11?27”事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款1000元。

  2、副总经理庞维春做为公司分管生产和安全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11?27”事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款1000元。

  3、公司专职安全员郑建峰安全检查不到位,对“11?27”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款1000元。

  4、车间主任庞卫东作为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对“11?27”事故应负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款20xx元。

  5、车间副主任任俞萍作为车间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对作业场所安全检查不到位,对“11?27”事故应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款1500元。

  6、三车间设备技术员李新(兼职安全员),对员工安全教育和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对“11?27”事故应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款600元。

  7、精梳工段技术员祖福权(兼工段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对“11?27”事故应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款600元。

  以上个人罚款交华芳石河子纺织有限公司财务。

  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

  第五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华芳石河子纺织有限公司10万元罚款。

  罚款于20xx年12月30日前交石河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石河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石河子市财政。

  五、防范措施。

  1、华芳石河子纺织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11?27”事故的教训,加强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努力提高管理人员的安全

  管理水平。

  2、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杜绝违章操作,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华芳石河子纺织有限公司及以上责任人员,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60日内,向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也可向人民法院上诉。

  二〇xx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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