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决定 『范文15』
公司员工在原担任领班期间(兼管仓库工具),责任心不强,不爱护公司财物,对工具疏于管理,没有履行正常的出入仓手续,造成绿篱剪和禾镰等一批工具遗失,已难以追回,给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鉴于其已严重失职,公司于20xx年x月17日免去其领班职务,并给予一次改正机会,重新安排岗位工作。在20xx年x月16日办理工具交接手续时,未按要求当场办理书面移交记录和签名确认手续,在以后公司多次派人要求其补签移交手续,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要求合理的情况下,其本人仍态度生硬,不予合作,不珍惜公司给予的改正机会,找借口推卸责任
处理决定 『范文16』
武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我局(所)于20xx年9月19日至20xx年9月19日对你(单位)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偷税 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增值税检查情况:
根据发票专项整治小组提供的20xx-20xx年度电子信息,显示为比对不符的条数为196条,其中有170条信息显示为发票套开,涉案金额为9,342,273.22元(含税),20xx年和20xx年套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增值税税额共计1,139,511.54 元。
(1)20xx年套开增值税普通发票92份,套开金额1,488,284.00元(含税),调增增值税收入1,444,935.92元,查补增值税43,348.08元;
(2)20xx年套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8份,套开金额7,853,989.22元(含税),调增增值税收入6,757,825.75元,查补增值税1,096,163.4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的规定,20xx年查补增值税43,348.08元,20xx年查补增值税1,096,163.47元。
企业所得税:
20xx年度:
根据20xx年增值税套开发票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20xx年调增增值税收入1,444,935.92元,因当年按照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故20xx年查补企业所得税14,449.36 元。
20xx年度:
根据20xx年度增值税套开发票违法事实,因账外经营,部分进货发票未入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及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20xx年调增增值税收入6,757,825.75元,核定本期可予确认结转成本的金额为5,679,592.50 元,当年应补企业所得税 273,953.20 元(含当年不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应补所得税4,394.89元)。
二、处理决定
1.(1)限期追缴20xx年度增值税 43,348.08元,其中:20xx年1月应查补增值税2,896.28元;20xx年2月应查补增值税3,968.74元;20xx年3月应查补增值税4,058.36元;20xx年4月应查补增值税9,906.90元; 20xx年6月应查补增值税2,381.24元;20xx年7月应查补增值税771.20元。20xx年8月应查补增值税2,598.64元;20xx年9月应查补增值税8,354.53元;20xx年10月应查补增值税1,556.42元;20xx年11月应查补增值税2,085.17元;20xx年12月应查补增值税4,770.60元。
(2)限期追缴20xx增值税1,096,163.47元,其中:20xx年1月应查补增值税7,215.22元;20xx年2月应查补增值税4,070.56元;20xx年3月应查补增值税63,249.73元;20xx年4月应查补增值税135,193.95元;20xx年5月应查补增值税270,744.63元;20xx年6月应查补增值税66,453.81元;20xx年7月应查补增值税249,167.21元; 20xx年8月应查补增值税148,581.01元;20xx年9月应查补增值税60,296.81元;20xx年10月应查补增值税31,517.03元;20xx年11月应查补增值税28,322.07元;20xx年12月应查补增值税31,351.44元。
(3)限期追缴20xx年企业所得税 14,449.36元;企业得税273,953.20元,以上(1)至(3)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的规定,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应对检查问题进行调账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xx年十月十四日
处理决定 『范文17』
院属各单位:
x年2月25日上午,院教学检查组和学校教务处均在-x学年第二学期开学教学检查中发现我院程xx老师所上《旅游经济学》(周二第1、2节逸夫楼214DT)课程出现教师未到岗情况,也未按规定办理教学计划变动的报批手续。根据《x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贵大发x7(167)号)第二条教学事故的分类与认定及第三条教学事故的处理之规定,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并予以通报批评。
希望院属各单位进一步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全体教师引以为戒,自觉维护教学秩序,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确保全院教学正常有序开展。
x大学旅游与文化产业学院
x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