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 『范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机关的人事管理,保障临时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我办事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办事处聘用的非占编工作人员。
第二章 聘用和辞退 第三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各部门临时工用人计划的申报,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各部门拟聘临时工的岗位职数。
第四条 临时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辞退。
1、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三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十天的;
2、组织纪律涣散,经常迟到、早退、无故缺席、上班干私事,受到单位负责人三次以上警示的;
3、不按规章制度办事,损害单位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直接导致国家集体财产五万元以上损失的;
5、有违法行为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6、政治信仰动摇,经常散布流言蜚语,参与非法活动或邪教组织的;
7、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8、不胜任本职工作,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均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的;
9、犯有其它严重错误或依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留用的。
第三章 工资和福利
第五条 临时工工资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工作岗位、个人技能、工作量确定标准并发放。同时,按规定为临时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年终根据党委、政府表彰奖励规定,结合临时工个人考核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 临时工在合同期内因公(工)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临时工假期待遇:
(一)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为有薪假日;
(二)临时工的婚假三天,丧假三天(限直系亲属死亡),假期内发给工资;
(三)临时工生育和计划生育假与单位在编人员相同;
(四)临时工请事假不发工资。
第四章 管理和纪律
第九条 临时工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进行年度考核,临时工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