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精选】24篇(7)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14日    一键复制全文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范文18』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及排污情况建立档案,并及时纳入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范文19』

  保留区是为未来开发利用水资源预留和保护的水域。

  保留区应当控制经济社会活动对水的影响,严格限制可能对其水量、水质、水生态造成重大影响的活动。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范文20』

  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文件。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查和出具同意文件实行分级办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查和出具同意文件: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取水许可申请(水资源论证)文件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文件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四)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水库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在含有省界断面的水功能区(包括省界缓冲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事先征求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其他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的分级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入河排污口需经设置同意部门验收,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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