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精选】24篇(3)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14日    一键复制全文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范文6』

  保护区是对源头水保护、饮用水保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的水域。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和从事与保护无关的涉水活动。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范文7』

  向水功能区排污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上一年度入河排污情况。两个以上排污单位通过同一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水污水的,应分别报告。入河排污口暂停使用、永久封闭或者排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范文8』

  排污控制区是集中接纳生活、生产废污水且对下游水功能区功能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水域。

  在排污控制区排放废污水,不得影响下游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综合整治措施,逐步减少排污控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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