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道治理的议案↘精选18篇(2)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2日    一键复制全文

关于河道治理的议案 『范文3』

  关于加强国家保障河道河堤治理的议案

  众所周知国家保障堤坝在防洪工作中发挥着极具重要的作用,淮河堤坝既是淮南的风景线又是保障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生命线,《国家防洪法》、《淮南市河道提防管理暂行规定》明文规定河坝两侧坡地属于国有土地,不得擅自垦植及修建建筑物。但在近年来,由于忽视城区河道的治理建设,导致个别河道或河段防护林大面积消失,堤坝两侧迎水区及背水区的陡坡地出现了开垦种植的现象,试想当洪水来临时:“我们将拿什么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特别是重要堤防:李咀孜上至孔集,两岸防护林及多段护提地由于不断被当地农户非法占用耕种、建房,致使河道变窄,流水不畅,水质也日渐恶化。下面我将用几组照片来说明保障堤坝的现有情况:

  1、 保护较好的迎水坡防护林:

  2、 已经开始大面积消失的防护林:

  3、 保护较为完整的背水坡草坪:

  4、已经出现开耕种植情况:

  导致上述情况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点:

  1.缺乏普法宣传;河道两侧居住的大多数都是本土居民以务农为主产业较多,相对法律意识也较为薄弱,对于非法占用护堤地意识不明确。

  2.河道迎水坡的护堤林多数为早年种植,没有相应的组织或机构及时的进行整修维护,导致护堤林大面积消失。

  3.个别乡村将护提地出租给个人建造经济建筑物。

  国家保障堤坝是保障淮南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命线,因此希望市委市政府能象重视铁路建设那样重视保障堤的治理,还河道“水青岸绿”的美好环境。

关于河道治理的议案 『范文4』

  夏某等100余名农民工于20xx年陆续到A建筑公司在外省的建筑工地工作。期间,该建筑公司拖欠夏某等100余名农民工工资合计420余万元,夏某等于20xx年1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请求裁决A建筑公司承担工资给付义务,并提交了张某等4名工程承包人制作的欠薪表等证据。

  A建筑公司辩称:本案属于合同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范围。同时认为夏某等100余名农民工提供的工资表未经己方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就仲裁主体问题,该公司还辩称,该案中,该建筑公司下属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与B 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外省某工程协议,因这家开发有限公司违约,分公司未进场施工就撤出外省某工程,并终止了与开发公司的承建合同 (但就此A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因此,A公司认为,本案与自身无关。

  查明事实

  仲裁委调查发现,20xx年1月A公司承包了B公司的外省某工程,A公司项目部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张某等4名自然人,张某等4人招用了夏某等100余名农民工在外省工程从事建筑工作,其所欠工资数额A公司也无相反的证据加以否认。

  裁决结果

  该案的裁决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立案后第三天,仲裁委员会认定A公司作为外省某工程的总承包企业,应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鉴于春节将至,为暂时缓解夏某等100余名农民工生活困难,在夏某等100余名农民工的请求下,先予裁决A公司自收到先予执行裁决书之日起,先行给付夏某等100余农民工工资120万元; 夏某等100余名农民工的工资不足部分待开庭审理后再进行终结裁决。

  先予执行裁决书下达后,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4条的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当地人民法院先予执行,该部分先予执行款已经执行到位,并兑现给了夏某等100余名农民工。

  第二阶段,20xx年2月,当地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A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给付夏某等100余名职工工资420余万元(含先予裁决执行的120万元)。

  权威分析

  该案的审理中,首先需要准确认定用工主体责任。

  原劳动保障部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认定的通知》 (劳部发[20xx] 12号)规定了认定劳动关系应当具备的四项要件:一是当事人双方主体资格合法,即一方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应当是符合法定最低就业年龄的个人;二是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包括工资报酬、劳动纪律、奖惩规则等;三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也就是说劳动者为了获取报酬,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监督下从事劳动;四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该 《通知》还特别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xx] 1号)规定: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 (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本案中,相关证据证明,A公司外省某项目部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张某等4名自然人,A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企业,其下属项目部擅自将工程发包给自然人,由此所产生的后果,应由A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其次,需要从严把握仲裁裁决先予执行事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4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由于先予执行裁决书会立即生效且对被执行方来说没有救济渠道,仲裁委员会应对适用条件严格把关,防止给用人单位造成利益损害。本案处理时正值年关,如不裁决先予执行,将会影响100余名农民工回家过年,因此,本案适用先予执行。

关于河道治理的议案 『范文5』

  姑沙路是贯穿我县黄店镇、孟海镇到菏泽沙土镇的一条县级公路,是我县东部乡镇间南北交通要道,它辐射黄店镇东部16个村庄、孟海镇10个村庄,受益人口4万多人。它于1997年建成使用,目前已严重超限服役,年久失修,严重影响了沿线群众出行和乡镇经济发展。因此,加快姑沙路建设已刻不容缓。近几年,在每次县“两会“期间,县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都多次提出提案和议案,呼吁尽快翻修姑沙路,县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多次答复尽快修建,但始终未能修建。为此,我们建议:

  一是县有关部门对姑沙路进行一次全面调研,真正掌握道路目前现状。

  二是列入20xx年公路翻修计划,按照时间节点做好公路立项、招标、施工等工作。

  三是在实施公路建设时,适当加宽路面,以便解决车辆安全行驶及会车难问题。

  四是建好安全防护设施,把好公路安全防护关。

《关于河道治理的议案↘精选18篇(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点击下载文档

Copyright©2018-2022 名站合同范文大全500 wangzhi500.com 版权所有 冀ICP备14004943号-1

声明:本网站中的作品如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反馈给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