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范文【精选】34篇(12)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7日    一键复制全文

议案范文 『范文33』

  江苏苏州某台资企业,为了控制人力成本特别是企业流动人员成本的开支,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试用期支付给员工相当于同岗位正式职工工资的50%,其理由是新员工试用期主要是岗前的培训和教育,本身并不为企业创造价值。同时,其规章制度还规定,新员工在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障暂不缴纳,如果员工能够能通过试用期考核,将补缴试用期间的社会保险;如果新员工不能通过试用期考核,则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并不负责补缴试用期间社会保险,其理由是新员工不能按期转正,说明该员工不符合企业生产经营要求,不能为企业创造价值,所以企业并不需要为期补缴社会保险。此种制度实生了5年之久,并未有人提出异议。20xx年2月1日,制造部小李因未通过3个月试用期考核,被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同年2月12日,小李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某台资企业补齐其试用期至少相当于同岗位正式员工80%的工资,同时要求该企业为其补缴试用期3个月的社会保险。

  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支持了小李的申诉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中,某台资企业的做法首先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关于试用期工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试用期工资应严格遵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避免此条的理解产生歧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进一步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某台资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试用期支付给员工相当于同岗位正式职工工资50%的做法是违法的,小李要求某台资企业补齐期试用期至少相当于同岗位正式员工工资80%的要求正当合法,故得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其次,本案中,某台资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暂不缴纳也是违法的,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险作为国家和企业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和普遍性等特点,企业在员工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即应履行相应的缴纳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中,小李可以在某台资企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前,抢先向该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该企业支付其3个月工龄的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议案范文 『范文3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加大业务领域的覆盖范围,董事会同意公司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易事特新能源(昆山)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在天津共同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易事特天津智慧能源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为准), 作为公司的北方总部基地,主要从事智慧城市、智慧能源、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智慧停车场系统等业务。该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拟为 2亿元人民币,其中公司认缴 4,000 万元,占总股本的 20%, 易事特新能源(昆山)有限公司认缴 16,000 万元,占总股本的 80%。

  上述对外投资事项已于 20xx 年 11 月 28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此次对外投资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将根据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及时披露对外投资的进展情况。

  二、 交易对手方介绍

  1、名称: 易事特新能源(昆山)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MA1MTC94XH

  3、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4、住所: 昆山市陆家镇华夏路99号1号房

  5、法定代表人: 何宇

  6、注册资本: 20, 000万元

  7、成立日期: 20xx年8月 30 日

  8、经营范围: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及配套设备、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通信系

  统设备的研发、制造与销售;太阳能分布式发电项目的建设、管理与维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关联关系说明: 易事特新能源(昆山)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 拟投资设立公司 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 易事特天津智慧能源有限公司

  2、 出资方式:以自有资金现金方式出资

  3、注册资金: 人民币 20,000 万元, 其中公司认缴 4,000 万元,占总股本的

  20%; 易事特新能源(昆山)有限公司认缴 16,000 万元,占总股本的 80%。

  4、 注册地址: 天津市静海区

  5、 拟从事的主要业务范围 : 智慧城市、智慧能源、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智慧停车场系统等业务。

  上述事宜均以工商部门核准的最终批复为准。

  四、 本次对外投资的 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对外投资的目的

  公司拟在天津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作为公司的北方总部,大力推进智慧城市、智慧能源、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智慧停车场系统等业务,进一步提升公司在北部地区的影响力。

  2、存在的风险

  随着子公司的增加,对公司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将积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强化对子公司的管控。

  3、对公司的影响

  若本次对外投资事项进展顺利,公司产品的市场占用率将得到进一步提升,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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