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的格式及范文N篇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2日    一键复制全文

通告的格式及范文 『范文1』

  截至第十周,根据任课老师考勤记录,发现以下学生出现旷课现象。为严肃学风,进一步规范学生行为,根据《浙江林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以下无故旷课的学生给予通报批评。希望受到通报批评的学生能够认真反省,积极改正错误,自觉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和课堂纪律。07级其他学生要以此为戒,严格遵守校规校纪,自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浙江林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三规定: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10—29学时或擅自离校不超过一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30—49学时或擅自离校一周以上二周一下者,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50学时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予以退学处分。

  

  x年xx月xx日

通告的格式及范文 『范文2』

  为进一步唤起和强化全社会保护环境的意识,号召社会各界积极从我做起,关注、参与、支持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市民素质的提高和社会文明程度的进步,努力构建安静、和谐、文明的,决定结合学生高考,将6月7、8、9日三天作为我市的“安静日”,并开展“安静靠大家,受益你我他”的主题活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新修订实施的《x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就市区“安静日”期间有关噪声防治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机动车鸣喇叭;批准安装使用警报器的机动车辆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

  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三、经批准的早、晚开放摊区,范围和时间应当严格按照市政府规定执行,在摊区不得使用高音喇叭。

  四、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区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必须严格控制音响器材音量,不得产生扰民噪声;禁止进行露天营业性卡拉OK活动。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居民区内和学校周围从事露天烧烤、锯材、打磨抛光、粉碎等产生扰民噪声的活动;居民区开办的露天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空车配货场点、加工场点等经营项目不得产生扰民噪声。

  六、建筑施工以及物料、残土的运输和装卸等活动不得产生扰民噪声。

  七、机动车修配厂、印刷厂、加工厂、宾馆、饭店、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厅、音像放映厅等场所,不得产生扰民噪声。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保、公安、文化、工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可拨打12369投诉电话进行举报。

  特此通告。

  x市扰民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领导小组

  x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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