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的通告范文汇总11篇(4)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1日    一键复制全文

整治的通告范文 『范文9』

  各业主(住户):

  为落实滨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住宅区环境卫生整治活动的通知”的精神,进一步提升小区环境卫生,努力营造良好环境,提升滨州博兴城市形象,现决定开展本物业公司管辖范围内各小区环境卫生、车辆停放为主体的整治活动,希望各业主(住户)全力配合。

  一、整治重点1. 各楼层楼道内乱放杂物和不经常用的交通工具;2. 黑色广告;3. 小区内车辆乱停。

  二、本区业主(住户)和进入本小区的市民等均有责任和义务维护本区卫生,严禁下列不卫生不文明的行为:1. 严禁随地吐痰,随地丢果皮、烟蒂、废物、杂物,随地倾倒垃圾,请业主(住户)的生活垃圾请下楼时随手丢弃到指定的垃圾回收地点;2. 严禁随地大小便,若小孩随地大小便,追究家长的责任;3. 严禁饲养无证宠物;4. 严禁乱竖立广告牌、乱贴标语、广告、启事,若确有需要向物业申请后,张贴在指定地点;5. 严禁乱堆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若产生的建筑垃圾数量较多,请及时联络建筑垃圾相关人员,若建筑材料乱堆放,物业将视为无主物品予以没收;6. 严禁搭建各类违章建筑,若违章建筑被房办执法二大队查处,该物业的产籍将会被冻结,直至违章建筑恢复原样;7. 严禁在公共场地、花木上拉绳晾晒衣物,一经发现物业将视为无主物品予以没收;8. 严禁攀登、涂污园林雕塑小品,一经发现将赔偿修复的各类费用;9. 严禁从楼上往下抛杂物、泼水等事件发生,一经发现将报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条例处罚;10. 严禁在楼梯间、通道等处堆放垃圾杂物,一经发现将报消防部门按防火管理条例处罚;11. 严禁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以上整治要点请各业主(住户)共同配合,同塑文明社区。

  物业管理处

  年10月30日

整治的通告范文 『范文10』

  为做好城市重点部位环境整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切断传染途径,预防传染性疾病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加强对闲置地块和停建工地的环境卫生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闲置地块和停建工地的环境卫生整治适用本通告。

  二、闲置地块的用地单位和停建工地的建设单位是环境卫生整治的直接责任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卫生保洁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并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做好日常环境卫生保洁;

  (二)清运余泥垃圾;

  (三)平整地面,疏通沟渠,清除积水,消灭蚊虫孳生地;

  (四)定期灭蚊、灭蝇、灭鼠和灭蟑螂;

  (五)对场地进行消毒。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用地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通告第二条规定进行环境卫生整治。

  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辖区内的闲置地块和停建工地组织监督检查。区人民政府发现用地单位或建设单位未进行环境卫生整治或者环境卫生整治不符合本通告第二条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用地单位或建设单位在2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区人民政府代为履行环境卫生整治责任,并垫支有关费用,直至直接责任人承担整治责任时为止。

  四、区人民政府代为整治的闲置地块或停建工地,可以在做好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后,依法安排临时使用。安排临时使用的,其环境卫生整治责任由临时使用单位负责。

  五、区人民政府垫支的费用,由环境卫生整治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人变更的,该费用作为土地开发或工程建设成本,由新的用地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偿付。

  区人民政府代为进行环境卫生整治的费用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对依法安排临时使用并取得收益的闲置地块或停建工地,区人民政府不得再向其用地单位或建设单位收取垫支费用。

  六、本通告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实施。

  规划、国土房管、环卫、卫生等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通告。

  七、从化市、增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通告的规定,做好辖区内闲置地块和停建工地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整治的通告范文 『范文11』

  为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大行动,进一步优化城乡环境,推动特色宜居城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决定对梅州城区206国道机场圆盘至长沙沿线、梅湖路江南加油站至西阳沿线进行全面高标准环境综合整治,现将整治事项通告如下:

  一、道路沿线两旁20米范围内的沙场、停车场、饮食店、石材、木材、钢材、灰油、花圃等各类加工店(厂、场)业主占用道路及公共场地堆放钢筋、石材、建筑物料等货物的,应自行搬迁;

  二、自行拆除乱搭乱建的铁皮瓦、镁瓦、工棚、雨蓬及占道设施;自行拆除乱拉乱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自行清理拆除违规设置、有碍市容的广告、招牌、灯箱及小广告等;

  四、不得占用道路(公路)、公共场地摆卖经营,机动车维修、清洗一律进店(场);

  五、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沿线各单位(企业)、业主于5月 5日前自行规范整改、拆除。逾期不整改、拆除的,将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对在整治过程中阻挠、妨碍公务执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梅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梅 州 市 公 路 局

  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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