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处罚的通告汇总(3)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1日    一键复制全文

关于行政处罚的通告 『范文6』

  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卫医罚字[20xx] 13号

  被处罚人:伍某 女

  20xx年9月2日溆浦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对伍某开设的美容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伍某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学美容工作,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学美容活动。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编号为20xx086号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书证:证明伍某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学美容工作,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学美容活动,为案件定性的有力证据。

  2、伍某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的陈述:证明伍某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学美容工作,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学美容活动。

  3、伍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书证:证明伍某的身份。

  4、文号为溆卫医证保字(20xx)第06号的《证据先行保存决定书》1份,书证:证明伍某持有大量开展医学美容的物品。

  5、现场照片四张,影像资料:证明伍某开展医学美容活动。

  本局依法查明你(单位) 伍某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学美容工作,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学美容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存在、证据确凿。

  本局认为:你(单位) 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学美容工作,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学美容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停止执业活动并给予:1、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2、没收其药品、器械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溆浦分行城中分理处地址:溆浦县卢峰镇警予路。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怀化市卫生局或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溆浦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溆浦县卫生局

  20xx年9月11日

关于行政处罚的通告 『范文7』

  兹有我厂职工,男,现年XX岁,系XX车间工种。

  该同志自XX年XX月XX日到XX年XX月XX日连续旷工XX日,厂办多次通知拒不到厂报到,其行为违反了我厂规定,属于严重的违纪行为,为严肃厂纪,从即日起给予XX处分。

  特此通知

  X厂办

  XX年XX月XX日

关于行政处罚的通告 『范文8』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

  公(仲)决字【20xx】第1168号

  被处罚人:支某,男,1989年09月02日,身份证,37011219890902,

  单位及职业XX区XX镇支家岭村,现住居XX区XX镇支家岭村。

  现查明:20xx年10月1日早上8点22分,在XX派出所院内北侧停车场,民警王明(化名)驾驶自己购买的车号为:鲁W28021的起亚银灰色轿车到所值班,刚把车停好,一位支家岭村村民支某(男,19岁)有事找王明警官,王明同志正在车上刮胡子让支某等一下,支某用有左脚踹了起亚车右前脸子两脚,致车右前脸子两处划痕,扭送支某到所里处理。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现决定给予支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履行方式: .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XX市公安局或者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份。

  20xx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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