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火的通告↘多篇↙(2)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3日    一键复制全文

关于防火的通告 『范文3』

  为了贯彻落实《森林防火条例》,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切实加强林区野外火源管理,有效的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防森林火灾发生,特发布此通告:

  一、防火戒严期3月15日至5月15日

  二、戒严范围王石镇行政辖区内集体、国有森林及各种经济林

  三、戒严期内禁止如下行为:1、禁止携带火种、火源入山;2、禁止在林地附近焚烧地格、秸秆、枯枝杂草等;3、禁止在林内野炊和在山林公路沿线生火烘烤食物;4、禁止在林内吸烟,乱扔烟头;5、禁止在林内和林地附近燃烧垃圾;6、禁止在林内、果园上坟烧纸、焚香、燃放鞭炮等祭祀活动;7、禁止在林内和林地附近施工作业用火和使用电气焊等;8、禁止痴、呆、傻、哑、精神病等智障人员进入林内玩火。总之,在戒严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及《辽宁省人民政府防火命令》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者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望全体公民遵章守法,增强防火意识,履行公民义务,一旦发现森林火灾或违规野外用火情况,立即向镇防火指挥部报告。对蓄意破坏、人为纵火者,坚决严厉打击,对举报有功者给予200至20xx元的奖励。森林火警电话:12119 举报电话:

  特此通告

  王石镇人民政府王石镇森林防火指挥部

  三月十五日

关于防火的通告 『范文4』

  随着气温回升、农村春耕生产的展开和野外用火的增多,我县森林火灾高峰期即将到来。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抓好我县森林防火工作,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确保全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x年x月x日至x月xx日,为全县森林高火险期,在此期内,全县林区实行野外用火戒严。

  二、森林高火险期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火种进入林区或林地,严禁在林区边缘烧荒种地和烧灰积肥等一切易诱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三、森林高火险期间,凡发现纵火者立即查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学校和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要看管好痴、聋、哑、呆及精神病人,严禁在林区或林区边缘玩火。

  四、各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场要切实加强对林区、林地的值班巡逻,发生火警、火灾要立即组织扑救,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对玩忽职守导致严重火灾事故者一律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

  特此通告。

  201x年xx月xx日

关于防火的通告 『范文5』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森林防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属我县森林、林木、林地及其周围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地段为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区内,林地面积达1公顷以上的森林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旅游景点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每年10月15日至翌年6月15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翌年3月1日至5月底为森林防火特险期。

  三、森林防火工作严格实行县乡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四、森林防火期内,严禁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

  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须经县林业部门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作业,并按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五、各乡镇(城区)、县直有关部门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证通讯畅通,信息传达及时。

  六、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要按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备。

  七、各乡镇(城区)和森林防火责任单位、中小学校要广泛开展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安全避险常识、扑火技能等宣传教育,加强对聋、哑、痴、呆、傻及精神病人等特殊人员的监管,对引发森林火灾的,依法追究其监管人员的责任。

  八、任何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要立即向当地乡镇(城区)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接到通知的单位、人员应迅速赶赴指定地点,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灭火后,当地乡镇(城区)要留足够人员看守火场,防止二次复燃。

  九、火情扑灭后,林业部门要及时核实过火面积、测算损失,公安部门要当即立案,查清火因和肇事者,并依法予以处理。

  十、凡违反本通告的,由林业部门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故意妨害森林防火管理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86391、86313

  特此通告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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