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汇总21篇(4)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26日    一键复制全文

处罚决定书 『范文9』

  机构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太原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郭善宏

  营业地址: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300号山西保险大厦

  当事人:张旭东

  住 址:太原市小店区

  当事人:冯莉

  住 址:太原市万柏林区

  当事人:王强

  住 址:太原市杏花岭区

  我局检查组于20xx年9月15日至30日对中国人寿太原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给予投保人纪念册等物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财务凭证、营销方案、相关人员访谈笔录、公司出具的说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该公司给予投保人纪念册等物品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xx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xx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张旭东、冯莉、王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20xx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旭东、冯莉、王强分别作出警告并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划缴至以下账户:

  户 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城建支行

  账 号 058077777

  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划缴罚款后,当事人应向我局提交划款凭证的复印件。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xx年10月9日

处罚决定书 『范文10』

  公安机关

  ___公(______)决字[______]第___号

  决定书正文载明以下内容:

  1.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现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2.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等情节(证人不愿意暴露姓名的,应当注意保密);

  3.法律依据;

  4.处罚种类及幅度;

  5.履行方式及期限(含合并执行的情况);

  6.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7.被处罚人的法律救济途径;

  8.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及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公安机关印章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被侵害人一份。

处罚决定书 『范文11』

  (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

  你(单位)于今日 时在 (违法地点) 从事 (一般可以采用法律法规中对违法行为具体内容的表述) 的行为,违反了 (法律依据的全称)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依据 (法律依据的全称)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于 年 月 日前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 警告; □ 罚款 千 百 拾 元(大写)。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场收缴。 (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实施当场收缴) □由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大写)(期限为十五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签收人:(签名或者盖章)

  (本文书一般为三联。一联存卷,一联交当事人,一联由当事人交代收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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