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精选21篇(4)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31日    一键复制全文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范文9』

  征收人:xx市人民政府

  地址:xx市东区松苑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职务:xx市人民政府市长

  被征收人:郑

  被征收房屋:xx市xx区中路183号,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被征收人郑持有房地产权共有(用)证号为粤房地共证字第号,占有房屋份额陆分之壹

  因139文化街区(博物馆群)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人于x年3月26日作出《xx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xx区中路、照壁街、吉祥里、马龙舟巷、水关街范围内部分房屋(征收范围以《xx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所附规划红线图为准),被征收房屋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因被征收人下落不明,在《139文化街区(博物馆群)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下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现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征收补偿方式。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二、房屋补偿、搬迁费、商铺停业补助费及奖励金额。被征收房屋经xx市中鑫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地产证载商业面积10.66平方米,评估单价15,000元/平方米,评估价值159,900元;历史原因形成商业面积18.34平方米,评估单价8,000元/平方米,评估价值146,720元;住宅面积80.55平方米,评估单价2,600元/平方米,评估价值209,430元;室内装修评估价值13,116元;作商铺使用面积共29平方米,租金补助按100元/平方米/月计算,补助3个月共计8,700元。另按《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商铺迁移费6,000元,住宅迁移费3,000元,个体、整体奖励金及装修补助295,785元。综上,被征收房地产的货币补偿及奖励金合计人民币842,651元,因被征收人占有1/6产权份额,应收货币补偿及奖励金为人民币140,441.83元。该款项由征收部门向xx市公证处办理公证提存后,由被征收房地产的相关权利人凭法定的证明文件前往xx市公证处领取。

  三、被征收人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完成搬迁,将房屋一并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

  被征收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公证书》(〔〕粤中第13815号)

  2.评估报告(中鑫估〔〕字第F120xx号)

  3.租金情况咨询意见书(中鑫估〔〕字第F03119号)

  xx市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范文10』

  ,系地段被征收人,有私产有证房屋一处,该房屋坐落于,房屋产权证为号,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96平方米,结构为混合,用途为住宅。另有附属物猪圈面积39.60平方米。人民政府于20xx年12月27日对地段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确定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限定签约期限为一个月内。被征收人的房屋超过规定签约期限后,房屋征收办公室对未签约原因进行调查,被征收人对建筑面积96平方米的有证房屋要求分户安置建筑面积70平方米和建筑面积50平方米多层楼房各一套,不交纳增加面积款。被征收人提出的要求不符合《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现就被征收人提出的要求,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及《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被征收人建筑面积96平方米的有证房屋选择房屋安置,可为其分户安置二套多层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分别为70平方米和建筑面积40平方米多层住宅房屋各一套,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多层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每平方米2313.00元交纳增加面积款。同时计发两次搬迁费2304元;从搬迁验收之日起至通知进户之日止,每月按960元计发临时安置费。

  二、被征收人建筑面积为39.60平方米的猪圈;沉井1眼的补偿,可依据(20xx)42号文件《关于征收(用)土地中部分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及边角磨牛地等确认和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三、本决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人应完成搬迁,逾期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

  四、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六月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范文11』

  征收部门(以下简称申请人):杭州市下城区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潮鸣寺巷潮鸣苑16幢东单元。

  法定代表人朱卫东,主任。

  被征收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

  孙忠良,男,汉族, 住址:杭州市下城区九新里19-21号1单元103室。常住地: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衢化路1176弄12号。

  姜云彩,女,汉族 ,住址:杭州市下城区九新里19-21号1单元103室。

  根据下政征字〔20xx〕第1号《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申请人组织实施杭氧生活区整体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因与被申请人未能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申请人于20xx年5月21日书面向本机关申请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提交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未在《房屋征收补偿方式选择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对补偿方式和过渡方式作出明确选择。在谈话记录中明确表示选择产权调换。

  为保障公共利益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杭氧生活区整体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本机关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申请人采取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安置被申请人,产权调换房屋为本市杭氧生活区整体改造项目安置房(原地段期房),房屋建筑面积不小于48㎡且房屋评估价值不少于人民币811056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48平方米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超过建筑面积48平方米房屋价值部分按规定支付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差价以及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电话移机和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网迁装等迁移费用,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杭氧生活区整体改造项目(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有关规定进行资金结算。

  二、申请人提供本市下城区东新街道白石路香源公寓7幢3单元704室(建筑面积52.8 ㎡)住宅房屋一套作为周转用房。

  三、被申请人应当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进行评估,申请人应当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另行支付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

  四、被申请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腾空下城区九新里 19-21号1单元103室住宅房屋交付申请人。

  被申请人如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

  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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