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多篇↙(6)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17日    一键复制全文

处罚决定 『范文15』

  被处罚企业: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陆豪摩托车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王延忱

  地 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长虹岭工业园

  20xx年6月,我们收到一封反映你公司存在倒卖产品合格证等违规行为的举报信。据此,我们组织检查组对你公司生产一致性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部分摩托车产品未在公告生产地址生产、上传合格证数量与其实际产量不一致、合格证管理体系混乱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43号)等相关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给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部于20xx年9月20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43号)第二十条等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你公司陆慷光洋牌LK150-5C、LK150-6C、LK125T-2C、LK125-6C、LK125T-6、LK100T-2、LK125-7C、LK110、LK100T-8、LK125-2、LK125-9C、LK100T-6、LK125T-8和凤帅牌FS150-6C、FS150-5C、FS125-2C等型号两轮摩托车产品《公告》。

  二、从即日起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你公司新产品申报和上传产品合格证信息。整改期满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xx年11月30日

处罚决定 『范文16』

  一、二分部、梁场、运架队:

  一、概况20xx年3月15日南昌质监站安全质量大检查中,检查发现一分部林华民队施工的梦山特大桥60#墩承台存在诸多严重的质量问题,致使工区领导及相关部室人员在局指交班会上做了书面检讨,给我工区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具体问题如下:1.60#墩承台顶部、底部钢筋下料尺寸不符合设计要求,长短不一,焊接长度及焊缝不符合规范要求,弯折角度不准确,焊接钢筋不同轴;2、桩头凿除不规范,桩头不平整,保护层破坏严重,伸入承台不足10cm; 3、钢筋弯钩弯折不标准,达不到90度弯钩的规范要求;4、绑扎钢筋间距不均匀;5、砂浆没有进行冲洗清理,泥浆污染钢筋;6、承台模板没有进行清理打磨,表面不干净。

  二、原因分析1、现场监控分工不清,责任不明;2、现场技术员技术水平低,责任心不强,监控力度差,对现场施工作业班组管理不力,任凭作业班组随意操作。2 3、落实力度差,现场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4、只注重进度,忽视了“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管理理念。

  三、整改和保证措施

  (一)、针对南昌监督站检查发现的问题,一分部要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学习,重温各种安全质量方针、质量控制规范及标准,大力提升员工质量意识,必须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举一反三,落实整改到位:

  (二)、保证措施1、必须加强钢筋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控制,不合格的钢筋等材料杜绝进入施工现场;2、加大检查和监控力度,现场检查上道工序不符合要求的,或存在隐患的,杜绝进入下道工序,整改必须彻底;3、质量至上不是一句口号,必须确保安全质量的前提下追赶进度;4、严格施工程序,杜绝无章蛮干。

  四、处理决定为严格贯彻执行公司、萍乡指挥部及局指质量方针和目标,从而使各分部管理人员及作业班组员工提高认识,在实际工作中树立牢固的质量意识,经工区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此起质量问题的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1、对林华民施工队罚款20xx0元;

  2、对一分部经理狄振东罚款500元3;对一分部总工邓力国罚款500元;

  4、对现场技术员骆强罚款500元;

  5、对工区安质部部长孟凡斗罚款500元;

  6、对工区施技部部长陈思念罚款500元;

  7、对工区总工聂长武罚款 元

  8、对工区常务副经理何佩军罚款 元3 上述对林华民罚款在借工程款中扣除,其他人罚款由财务在本人工资款中扣减。

  此通报!

  五标二工区

  二Oxx年四月一日

处罚决定 『范文17』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在 从事 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根据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 元。

  罚款按下列第 项规定方式缴纳:

  1、当场缴纳。

  2、自即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 (地址: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按照下列第 项规定的方式提出异议:

  1、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复议。

  2、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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