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决定书样本↘多篇↙(2)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8日    一键复制全文

房屋征收决定书样本 『范文3』

  征 收 人:xx市人民政府,地址:贤良路333号。

  被征收人:王(房屋所有权人),男,1979年10月08日出生,住址:浙江省xx市xx镇xx村路号,身份证号码:x0219xx。

  被征收人:蒋(房屋共有权人),女,1981年11月05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x0219xx。

  因旧城改造和xx公园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人于20xx年8月12日依法作出xx市老政府地块(一期)房屋征收决定(龙政发〔20xx〕97号)。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xx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xx市旧城改造开发有限责任公司,xx市华楼房地产评估事务所为被征收人选定的被征收房屋评估机构。

  一、基本情况

  被征收人坐落在xx市清风路12号的房屋位于规定的征收范围,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市字第00102号,共有权证号为xx市字第00102号,建筑面积58.52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认定为附属用房面积3.74平方米。

  二、争议事实和理由

  《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征收时间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xx年1月20日,提前签约截止时间为20xx年12月15日,腾空搬迁截止时间为20xx年1月20日,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的房屋坐落在该征收范围内,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时间内,因被征收人提出补偿要求超出了《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故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三、补偿决定内容

  (一)货币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为人民币354531.88 元;搬迁费为人民币1500元;临时安置费为人民币5266.80元,共计补偿为人民币361298.68元,全部存储在建设银行南桥支行xx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

  (二)产权调换方式(现房安置或期房安置)

  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市政府公布的《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安置地点和安置原则选择安置房屋,并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以上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其一。

  (三)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根据《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选择过渡方式。

  (四)补偿决定依据和理由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和《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有关规定,因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作出本决定。

  (五)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被征收房屋。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月日

房屋征收决定书样本 『范文4』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市(县、区)政府征收部门拟定的《 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审查及论证,认为该方案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据此,市(县、区)人民政府做出《 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政房征〔 〕 号),对 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征收事宜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二、征收主体: 人民政府三、征收部门:

  四、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单位):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六、签约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2

  七、 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附:《 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人民政府(公章)

  年 月 日

房屋征收决定书样本 『范文5』

  征收人: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川东路45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龙,职务:代区长。

  被征收人:林辉明,男,汉族,1965年7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楼墩村内厝路8-10号,公民身份号码3526010。

  南平至龙岩铁路建设扩能工程项目(雁石段)及洋城安置小区建设项目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南平至龙岩铁路扩能工程龙岩段建设用地的批复》(闽政文〔20xx〕429号)批准实施征收。龙岩市人民政府发布《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至龙岩铁路扩能工程(新罗区段)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公告〔20xx〕1号),征收人于20xx年3月22日公布《南平至龙岩铁路建设扩能工程项目(雁石段)及洋城安置小区项目房屋征收实施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为20xx年3月24日至20xx年6月25日。20xx年6月24日征收人作出龙新房征〔20xx〕23号《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平至龙岩铁路建设扩能工程项目(雁石段)及洋城安置小区项目签约期限的公告》将签约期限调整为20xx年6月25日至20xx年9月24日。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为龙岩市新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下称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为龙岩市新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经公开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龙岩华泰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被征收人林辉明(下称被征收人)所有的被征收房屋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楼墩村,位于南平至龙岩铁路建设扩能工程项目(雁石段)及洋城安置小区建设项目的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现状为一幢砖混结构四层房屋,建筑面积共为591.36㎡。20xx年11月28日,案外人林仁湖、汤玉灿夫妇与被征收人签订《个人建房协议书》,将其取得的70㎡建设用地指标无偿赠送给被征收人建设房屋。经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认定,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合法产权面积为572.47㎡,确认18.89㎡为违法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委托经公开选择的龙岩华泰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进行了评估。20xx年6月3日龙岩华泰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作出岩泰评报房字〔20xx〕第112号和岩泰评报房字〔20xx〕第11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为997780元,二次装修市场评估价值为143890元,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的市场评估价值共计1141670元。20xx年6月14日,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送达了该估价报告书,并告知被征收人在接到该估价报告书之日起10日内,有权向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核评估。房屋征收部门于20xx年7月4日向被征收人送达最后一次协商通知书,被征收人缺席最后一次协商会,双方无法达成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现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的,该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为1141670元、搬迁补助费4007.29元(572.47㎡7元/㎡)、临时安置补助费20608.92元(572.47㎡6元/㎡·月6个月),上述费用已存储于福建省龙岩市龙津公证处;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为房屋产权调换的,该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为1141670元,搬迁补助费为8014.58元(572.47㎡7元/㎡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从腾房搬迁之日起逐月发放,至回迁时止(不少于6个月),被征收人按《南平至龙岩铁路建设扩能工程项目(雁石段)及洋城安置小区项目房屋征收实施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在项目剩余安置房源中选择安置房,所选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与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1141670元互结差价,在办理安置房回迁时结清。

  二、被征收人应当限期完成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楼墩村被征收房屋的搬迁。

  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经最后一次协商仍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向本府申请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合法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龙岩华泰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作出的岩泰评报房字〔20xx〕第112号和岩泰评报房字〔20xx〕第11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核评估,故该《房地产估价报告》可作为认定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依据。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的补偿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南平至龙岩铁路建设扩能工程项目(雁石段)及洋城安置小区项目房屋征收实施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因此,房屋征收部门的征收程序合法,为被征收人提出的征收补偿方案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现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已过,被征收人至今仍未搬迁,影响了房屋征收工作的进行,应予以限期搬迁。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本机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林辉明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楼墩村的房屋实施征收,该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为1141670元。

  二、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的,该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为1141670元、搬迁补助费4007.29元(572.47㎡7元/㎡)、临时安置补助费20608.92元(572.47㎡6元/㎡·月6个月),上述费用已存储于福建省龙岩市龙津公证处;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为房屋产权调换的,该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为1141670元,搬迁补助费为8014.58元(572.47㎡7元/㎡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从腾房搬迁之日起逐月发放,至回迁时止(不少于6个月),被征收人按《南平至龙岩铁路建设扩能工程项目(雁石段)及洋城安置小区项目房屋征收实施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在项目剩余安置房源中选择安置房,所选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与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1141670元互结差价,在办理安置房回迁时结清。

  三、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房屋征收部门明确所选择的补偿方式。

  四、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与龙岩市新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的移交手续,并将位于新罗区雁石镇楼墩村的被征收房屋腾空、搬迁。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可在本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

  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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