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决定书样本 『范文33』
因杭长客运专线工程建设需要,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杭长客运专线婺城区段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征收该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现将《金华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金政征字〔20xx〕第001号)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杭长客运专线婺城区段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详见附图)。
二、房屋征收部门: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杭长客运专线婺城区段工程建设指挥部。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五、签约期限:20xx年5月25日至20xx年6月23日。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金华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金政征字〔20xx〕第001号)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杭长客运专线工程婺城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5月10日
房屋征收决定书样本 『范文34』
征收人:______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
地址:______________市东区松苑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市长
被征收人:郑______________
被征收房屋: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区中路183号,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被征收人郑持有房地产权共有(用)证号为粤房地共证字第号,占有房屋份额陆分之壹
因139文化街区(博物馆群)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人于______年3月26日作出《__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____________区中路、照壁街、吉祥里、马龙舟巷、水关街范围内部分房屋(征收范围以《__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所附规划红线图为准),被征收房屋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因被征收人下落不明,在《139文化街区(博物馆群)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下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现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征收补偿方式。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二、房屋补偿、搬迁费、商铺停业补助费及奖励金额。被征收房屋经____________市中鑫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地产证载商业面积10.66平方米,评估单价15,000元/平方米,评估价值159,900元;历史原因形成商业面积18.34平方米,评估单价8,000元/平方米,评估价值146,720元;住宅面积80.55平方米,评估单价2,600元/平方米,评估价值209,430元;室内装修评估价值13,116元;作商铺使用面积共29平方米,租金补助按100元/平方米/月计算,补助3个月共计8,700元。另按《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商铺迁移费6,000元,住宅迁移费3,000元,个体、整体奖励金及装修补助295,785元。综上,被征收房地产的货币补偿及奖励金合计人民币842,651元,因被征收人占有1/6产权份额,应收货币补偿及奖励金为人民币140,441.83元。该款项由征收部门向____________市公证处办理公证提存后,由被征收房地产的相关权利人凭法定的证明文件前往____________市公证处领取。
三、被征收人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完成搬迁,将房屋一并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
被征收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__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公证书》(〔〕粤中第13815号)
2.评估报告(中鑫估〔20____________〕字第F120____________号)
3.租金情况咨询意见书(中鑫估〔〕字第F03119号)
____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房屋征收决定书样本 『范文35』
征收部门)xx市xx区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xx市xx区潮鸣寺巷潮鸣苑16幢东单元。
法定代表人朱卫东,主任。
被征收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陆。
根据杭下政征字〔20xx〕1号《xx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地铁2号线建国路站房屋征收决定》,申请人组织实施地铁2号线建国路站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因与被申请人未能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申请人于20xx年4月11日书面向本机关申请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提交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于20xx年4月14日受理后,指定丁晓玲担任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听证会主持人,张伟钢、张蓉晖担任听证员,孙少燕担任记录员。20xx年4月14日本机关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受理通知书》、《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书》和《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送达被申请人,并于20xx年4月22日组织召开房屋征收补偿听证会,公开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评估机构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街道和社区代表的意见。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未到会。20xx年6月27日,本机关将《房屋征收补偿方式选择告知书》以及拟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报告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寄来回复函,明确表示不同意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
为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地铁2号线(建国路站)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本机关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申请人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被申请人。申请人应当给予被申请人xx区凤起路60号3单元401室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款人民币4255525.52元。货币补偿补偿款组成如下: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不含装修及附属物):3360232元
2.货币补贴(房屋评估价格20%):672046.40元
3.新购房屋税收补贴和奖励(房屋评估价格5%):168011.60元
4.临时安置费(102.34㎡×44元/月㎡×12个月):54035.52元
5.搬家补助费(发放1次):1200元
二、被申请人应当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进行评估,申请人应当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另行支付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以及电话移机和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网迁装等迁移费用。
三、被申请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腾空xx区凤起路60号3单元401室住宅房屋交付申请人。
被申请人如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xx县人民政府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