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公司股东决定书 『范文3』
经股东(崔海江)决定有关成立公司事宜如下:
一、公司名称:沁水县海平工贸有限公司
二、公司住所:沁水龙港镇杨河社区马坪沟202号三、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0万元,为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自然人股东崔海江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3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00%,已于20xx年2月全部足额缴纳。四、公司经营范围:土石方挖掘、工程机械租赁、场地平整、井场相关服务、货物搬运、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五、决定由崔海江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并兼任公司经理职务;决定由许庆锋担任本公司监事,行使公司监督职权职务。六、制订并通过公司章程。七、决定委托许庆锋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八、股东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一切责任。以上董事、经理、监事的产生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股东签字(盖章):
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