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警告处分决定通用⑶篇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06日    一键复制全文

党员警告处分决定 『范文1』

  头村党支部:

  张,男,汉族,xx市xx区南城街道头村人。1955年7月出生,1978年1月入党,小学文化程度,20xx年3月任头村党支部委员。

  20xx年8月开始,张在头村土桥下的一桔园内未批先建一厂棚,占地面积1157.1平米,建筑面积589.6平米,供自己的五金抛光厂使用。因非法占地,20xx年9月28日,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其处以自行拆除未批先建的1157.1平米土地上的全部建筑物589.6平米,恢复土地原状,并对未批的1157.1平米土地处以30元每平米的罚款,计34713元。

  我们认为,张身为党员、村干部,却无视党的纪律,非法占用土地,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街道党工委于20xx年11月9日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的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11月9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后,向街道党工委或区纪委提出申诉。

党员警告处分决定 『范文2』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王,男,1963年11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1985年12月参加工作,1990年5月入党,现任海关总署服务中心主任、服务局局长。1995年元月初和1996年年初在两次办理总署x700万元资金存款中,严重失职,以致被诈骗500万元人民币。

  王作为主管财务工作的部门领导,对巨额存款不严格审查、把关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后,不及时向领导报告和采取积极措施加以制止纠正,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署党组决定,给予王撤销服务中心主任、服务局局长职务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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