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纪要[收集33篇](2)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1日    一键复制全文

会议纪要 『范文3』

  时间:20xx年1月5日上午

  地点:书记办公室

  主持人:闫志斌

  参加人:闫志斌雷学波王昉冯韶霞高雪刚

  徐建斌徐乾郭建兵原亚丽栗增录

  李锋文许兵方

  缺席人:

  记录人:许兵方

  议题:党政领导成员分工、包村包片人员调整、纳新对象、护林防火等事宜。

  一、党政领导成员分工

  党委书记、镇长闫志斌:主持全镇工作。

  党委副书记雷学波:主持镇机关日常工作;分管党务、组织、人事、统战、民政、残联、信访稳定、党校、政法、综治、老干部、老龄委工作;联系政协工作。

  常务副镇长王昉:分管安全生产、督查、乡镇企业、教育、机关内务、机关支部工作;联系店上中学、固村中学、店上学区、店上信用社、固村信用社、店上卫生院。

  纪检书记冯韶霞:主管纪检工作;分管农村廉政建设、会计核算中心、政务大厅、农经(农村财务)工作。

  武装部长高雪刚:主管武装工作;分管团委、青年、文化、体育、卫生、应急工作。

  副镇长徐建斌:分管农业、林业、土地、扶贫、畜牧、护林防火、农机、商务、市场监管工作;联系店上供销社、店上邮政所、店上兽医站。

  副镇长徐乾:分管交通、统计、水利、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环保工作;联系店上电管站。

  副镇长郭建斌;分管宣传、精神文明、政法、综治、村镇建设、信访工作;联系店上公安派出所。

  副镇长原亚丽:分管人口与计划生育、统战、妇女工作。

  党委委员许兵方:分管科技、科协、档案管理、文件收发、网络保密、工会工作;协助搞好组织工作。

  二、包村包片人员调整

  店上片:13个村(店上、刁掌、麻巷、熬街、西坪、北岭、龙郡池、石井会、谓里、明自掌、小岭上、王桥凹、崔家掌)

  片长:王昉

  副片长:徐乾

  包村人员:张学勤杨孝松秦国兵郭慧丽

  郭少波杜会兵杜玉杰王月忠

  陈卫青

  林青庄片:13个村(绍良、长林、梁家碣、林青庄、瓜掌、靳家掌、中桥、石峪、郊界底、土头寨、琚家庄、罗东掌、洪掌)

  片长:冯韶霞

  副片长:郭建兵、李锋文

  包村人员:赵建锋宋志荣徐慧芳杜祥则

  郭义徐斌

  寨里片:13个村(牛居、西峰、井则口、北梭、关帝、淙上、寨里、南梭、井掌底、角脚底、小南清、东方上、南沟)

  片长:高雪刚

  副片长:许兵方栗增录

  包村人员:平建华郭建宏庞社平张书明

  张志刚杨俊丽李贤

  固村片:13个村(固村、桥头、南岭、北岭上、北大安、麻要、郭堡、南大安、掌后、西汉、南寨、山后、山后河)

  片长:徐建斌

  副片长:原亚丽

  包村人员:郭红亮张全德盖晓文韩秀风

  张志平闫志芳吴卫阳秦瑞苗

  三、纳新对象

  四、护林防火

  1、加强组织领导。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镇长和各村村委主任是第一责任人,镇政府与各村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各村要与农户签订森林防火公约,落实护林员,把森林防火责任落实到人头、山头、地块,那个村发生第一把火,要严肃追究责任。

  2、强化宣传教育。各村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因地制宜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把森林防火知识宣传到山间地头,达到人人皆知,在全镇形成人人参与森林防火的浓厚氛围。

  3、切实加强火源管理。各村要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镇村干部要保证24小时开机,确保政令畅通。要严查辖区内的野外用火,全天候进行巡逻检查,一经发现野外用火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会议纪要 『范文4』

  劳动法会议纪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为了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促进执法统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于近期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两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充分的讨论,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我市的仲裁和审判实践,对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即除了下面例外情况,则不能在仲裁请求中体现,作为单位乙方可以据此抗辩,要求驳回其仲裁请求,如果进入行政程序,则劳动者方面的时间成本增加,不确定性增加。执行难度增加)

  (2)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或按规定给付相关费用的,应予受理; (即用人单位如果败诉,则要承担相应的本应由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失业、生育、医疗赔付,这个成本和风险是相当大的,针对生育、危险工种、身体疾病等情况一定要慎重,而且商业保险不是赔付给单位的,被保险人可以随时变更受益人,所以要从源头和手续上慎重;对于劳动者来说,这是法律的全面保障,在出现意外时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综上,保险对于企业是一种法定义务,对于劳动者是一种法定权利,任何主体在我国法律体系下都不能脱离其效力管辖)

  (3)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具体情况可详见《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2、因用人单位迟延转档或将档案丢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公安机关在特定历史时期接收部分社会人员的档案引发的纠纷除外。

  (即明确可以由仲裁管辖,而不是直接起诉民事诉讼)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办理退休手续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本争议劳动行政部门现在亦不受理,需到公积金管理办公室投诉举报)

  二、关于一裁终局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案件,即仅限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财产争议;二是标准明确的案件,即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对于第一类案件,一般应当以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各项请求的总金额为标准确定是否属于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第二类案件,该类案件一般不涉及具体金额,主要是指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而产生的争议。 (即一是仲裁申请书中的总请求额度小于800*12=9600元的,二是定性而非定量的请求)

  5、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的请求应一并处理。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或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者对于终局裁决不服的案件后,均应在开庭审理前审查是否同时存在撤销仲裁之诉和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起诉,以便两级法院就有关案件进行协调和沟通。

  (法院内部沟通,最好不要耽误时间,最好早提起)

  6、根据审理申请撤裁案件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阅案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提供案卷。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作出的裁定,应当送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如需阅卷时要注意存放地址和时间)

  三、程序方面的其他问题

  7、在劳动仲裁程序中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一审诉讼程序中可依法予以追加,无须再行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漏裁的事项,人民法院可直接作出处理。 (减少累诉成本,遗漏的人和请求都可以直接由法院审理,这样避免了仲裁的意外障碍,以前仲裁的漏裁事项很难处理)

  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该条款中的“不可分性”是指增加的诉讼请求与仲裁的事项是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的,相互之间具有依附性。

  (比如少算了加班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事项,可以在一审中补救,不用再提仲裁,但是对于未经仲裁是事项,需要先仲裁后起诉)

  9、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列为“原告(被告)”,后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列为“被告(原告)”。

  (各自的诉讼请求是不同的,或者正好相反,乙方要求撤销裁决,或减少数额;乙方要求维持裁决,或者进一步增加数额,对于自己的主张要明确及时提出,并可以提交新的证据,除非在仲裁中认可的事实,可以重新提出意见和要求,法院重新审理,仲裁的结果变为一种可供参考的意见,只是必须仲裁前置而已)

  10、《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和第四十九条涉及的期间的起算,应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均从次日起算;《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所称的“以上”“不满”的界定,应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相一致。

  (次日计算,则当天不算在内,但是稳妥起见,最好不要等到最后一天,不确定因素很多,如果不能立上案,就失去机会了。以上、以下为含本数,不满、不足为不含本数)

  11、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

  (支付令会随着书面异议的提出而失效,如果不提,则将具有执行力)

  四、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

  12、在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时,可考虑下列因素:(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

  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xx年5月25日 劳社部发

  [20xx]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

  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0416]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1221]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xx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13、对于以自己的技能、知识或设施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自行承担经营风险,与用人单位没有身份隶属关系,一般不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或支配的人员,应认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管理和支配是关键,没有管理和支配,则是双方平等合作的关系,诸如提供演出、策划、演讲、培训、教课、指导、特殊设备服务等)

  14、劳动者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长期不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双方长期两不找的,可以认定此期间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

  (为企业减轻了部分负担,但并不是可以直接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合同到期等)

  15、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为无效劳动合同。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属于劳务雇佣关系,比如家务小时工)

  1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应认定有关用工关系为雇佣关系。

  (即属于不建立劳动关系)

  五、关于劳动报酬方面的相关问题

  17、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时,在二年保存期间内,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超出这一期间的则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两年”是指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起往前推算两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xx〕6号)》

会议纪要 『范文5』

  领导讲话是各类公文中公认的“最难者”。但有一种公文,表面看似很简单,其实不仅考验笔杆子的智商,更考验情商。

  那就是——会议纪要

  为什么说考验情商呢?

  因为领导讲话“口说无凭”,而会议纪要是“白纸黑字”,如果没有高超的情商拿捏好“忠实还原”和“艺术处理”的度,你看参会的领导和部门找不找你扯皮。

  按照干货君“各个击破”的优良传统,“柿子先拿软的捏”,今天先奉上一批会议纪要导言的模板。

  所谓导言,就是会议纪要的“开场白”,用高度浓缩的语言说明会议的时间、地点、人物、内容四要素。

  先来个极简版的——

  01

  X年X月X日,领导在地点,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工作。现纪要如下:

  如果有多个平级领导同时参会呢?那也难不倒我们——

  02

  X年X月X日,领导、领导和领导在地点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工作。会议由领导主持。现纪要如下:

  如果有一个正职、多个副职,再加上N个下属部门领导呢?请看——

  03

  X年X月X日,领导(正职)在地点,主持召开会议。领导、领导(副职)和XX部门、XX部门、XX部门的负责同志(这里不用把部门领导的名字写出来,具体名字附在会议纪要后面)参加会议。现纪要如下:

  还可以更复杂一点——

  04

  X年X月X日,领导(正职)在地点,主持召开会议,听取XX部门关于工作的汇报,研究讨论了有关事项。领导、领导(副职)和XX部门、XX部门、XX部门的负责同志(前面提到的汇报部门就不用再列出来了)参加会议。现纪要如下:

  当然,“现纪要如下”并不是必选项。可以像下面这样,过渡也很自然——

  05

  X年X月X日,领导在地点,主持召开会议。领导、领导和XX部门、XX部门、XX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听取并讨论了XX部门关于工作的汇报。会议认为,......(对工作进展、存在问题进行概括)

  等等,上面这些模板跟“情商”有什么关系呢?

  问一个问题:部门之间,怎么排序?

  有的部门可能来的是正职,有的部门可能来的是副职,咋搞?

  一招制胜:请翻出通讯录,按照通讯录上面的部门顺序进行排序。

  这样排序,有依据、有出处,最保险、最稳妥。

  (注意:干货君这里说的是导言里面的部门排序,会议纪要最后的参会人员排序以后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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