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通用⑶篇(2)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4日    一键复制全文

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 『范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下机动车驾驶人于20xx年8月至20xx年5月间,有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米利军(身份证号码:1252617)

  李海斌(身份证号码:6182413)

  宋文锁(身份证号码:4288032)

  苏长青(身份证号码:1170913)

  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拟吊销以上26位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特公告送达《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以上被告知人员请自行登录互联网保定交通警察支队网站,查看本人的《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4条规定,本公告期限为7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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