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 『范文1』
被告知人:高文武,身份证号:120xx80
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街金泽里14号楼308号
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街金泽里14号楼308号
本单位于20xx年04月21日受理的高文武(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一案,现已查明:你于20xx年04月21日20时51分许,驾驶牌号为津AE0015 灰色江淮牌中型普通客车在滨海新区新开北路与大丰路交口实施(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有 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书、驾驶记录查询、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
现因你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对你实施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现因 无法联系你且你未按规定到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汉沽支队河西大队接受处理等原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现对你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到告知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意见,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 李月春,何佳
联系电话: 022-2568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