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 『范文1』
被告知人:高文武,身份证号:120xx80
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街金泽里14号楼308号
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街金泽里14号楼308号
本单位于20xx年04月21日受理的高文武(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一案,现已查明:你于20xx年04月21日20时51分许,驾驶牌号为津AE0015 灰色江淮牌中型普通客车在滨海新区新开北路与大丰路交口实施(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有 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书、驾驶记录查询、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照片等证据证实。
现因你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对你实施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现因 无法联系你且你未按规定到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汉沽支队河西大队接受处理等原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现对你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到告知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意见,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 李月春,何佳
联系电话: 022-25682129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汉沽支队
年1月16日
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 『范文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xx年5月28日01时04分,周新华驾驶牌号为闽G37898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至泉南高速B道83KM+750M,实施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违法,被测速设备高清拍摄。
以上事实有违法照片、车主廖世鑫询问笔录、工资表、车辆加油(出库)单、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七条第十四项,拟对你作出扣12分罚款100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
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泉州高速公路支队二大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