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安全责任书↘多篇↙(3)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5日    一键复制全文

药品安全责任书 『范文6』

  20xx年食品药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为切实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加强食品卫生管理,消除食品卫生安全隐患,防止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学校安全,维护社会的安宁,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严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一)严格问责制,“谁主管,谁负责”。

  学校设立食品卫生监督员、食品卫生管理员,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卫

  生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校长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负责,要建立卫生管理组织,层层明确责任并落实校长、分管校长、食品卫生监督员、食堂管理员、卫生室负责人的职责,严格问责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学校应积极落实各项卫生规章制度(各卫生规范、卫生制度上镜上墙)。

  (二)加强食堂基础设施建设,食堂流程布局合理。

  食品功能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宜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程,并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成品通道、入口,原料通道、出口与使用后的餐具回收通道、入均宜分开设置。并做到人流、物流分开。

  (三)严把食品的采购、贮存、加工关

  1、严把采购关,各类食品,包括肉类、蛋类等要到统一指定的单位购买,

  对购进的食品及原料应索取生产单位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近期合格的卫生检验

  报告,严格原料出入库登记制度,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严禁购买《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2、各类食品原料应做到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与水产食品分池清洗、分案加工。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与容器必须标志清楚,分开使用,保持

  清洁。学生公用餐具、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做到消毒合格。

  3、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加工应做到烧熟煮透,熟制加工完成至食用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学校食堂不得制售凉菜、生食水产品、隔夜饭菜、改刀熟食。坚持食品留样制度,每餐留样食品应在48小时以上。

  4、学校食堂一律不准承包,切实实行餐前检查和经常性卫生检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

  5、从业人员应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并做好个人卫

  生。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员随便进入食堂,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

  二、学校环境和公共场所应保持卫生整洁。

  学校应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无蚊蝇孳生地,及时清运垃圾,定期消杀蚊蝇。必须保证给学生供应热开水,学生住宿的房间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

  三、学校要建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依据《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确立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上报工作,研究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设立传染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专人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要建立学生晨午检和因病缺课登记制度,建立因病休退学档案。若发生拟似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及其它污染事故应及时上报,并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患者的救治和事故的调查工作。认真做好学校内的食

  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和食物中毒隐患预报工作。

  四、责任追究

  依据国家卫生部、教育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执行。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学校负责人:办公室责任人:

  总务处责任人:

  教务处责任人:

  政教处责任人:

  电大责任人:

  牟定县职业高级中学

  年月日

药品安全责任书 『范文7』

  为充分发挥药品监督管理职能,保证药品质量,强化药品经营企业责任意识,促进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切实保障用药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药品零售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品企业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责任主体

  本《责任书》由百里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与百里乡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人签订,药品经营企业为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责任内容

  (一)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药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规定要求经营药品,自觉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灵台县药品零售企业安全信用体系记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

  (三)药品经营企业必须遵照依法许可的事项从事经营活动,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擅自更改《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不得买卖、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出租或转让柜台;不得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

  (四)药品经营企业应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得聘用兼职或挂职的药学技术人员,未取得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上岗。药品

  经营企业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五)药品经营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卫生环境。

  (六)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不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不得经营假、劣药品和非法经营特殊药品,药师(驻店药师)不在岗不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七)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在电视、电台、报刊和公共、经营场所进行虚假药品广告宣传。

  (八)在执法过程中,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执法人员赠送 “红包”、有价证券、礼品,对有违法违纪的药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要及时向纪检部门举报或投诉。

  三、责任追究

  药品经营企业违反上述责任内容之一的,除依照《灵台县药品零售企业安全信用体系记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记分和曝光外,还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五、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百里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和药品经营单位各执一份。

  百里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盖章): 药品经营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药品安全责任书 『范文8』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重庆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全面提升农村药品安全保障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我市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示范县创建成果,确保我镇创建成为药品安全示范镇,特与涉药单位签订《药品安全责任书》。

  一、持证亮照经营。经营者应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完备的经营证照,药品零售企业应通过GSP认证,年终信用评定达到A或B级;医疗机构应通过“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化”达标验收。

  二、人员到岗履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履行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执业药师、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到岗履责,指导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三、进货渠道正规。慎重选择药品供应商,保证药品质量,不接受来历不明的药品,不从无合法经营资质的供货商进货,进货时应向供应商索取相关证照并妥善保管,以备查验。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使用药品由市内药品批发企业统一配送。履行购进验收职责,严把药品质量验收关,做到票、账、货相符。

  四、储存养护到位。药品根据其温湿度要求,按照规定的储存条件存放。定期检查药品的质量并记录,对近效期的药品应制作卡片上墙警示,过期药品应及时销毁,绝不再销售使用。

  五、服务优质真诚。提供咨询服务,指导患者安全、合理用药。严格处方药管理,单轨制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设置意见簿,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时解决顾客的批评或投诉。经营场所做到环境卫生、整洁。

  小周镇人民政府涉药单位:

  负责人:

  负责人:

  举报投诉电话

  20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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