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安全责任书 『范文30』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书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餐饮服务岗位操作规范,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诚信经营的理念。
二、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教育,监督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三、保持餐饮服务加工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孽生条件。
四、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采购和使用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五、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保管和使用行为,落实食品添加剂“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使用并建立使用台帐。
六、如有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包括调制和现榨)、自制调味料的,保证按要求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及菜单上予以公示。
七、食品制作过程各环节操作规范并符合安全要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使用过期变质和被污染的食品,不使用非食品用具及容器、包装材料。
八、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及保洁制度,按照规范流程洗消餐(饮)具, 不使用未经消毒合格的餐饮具、工具和容器。
九、餐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禁语和标志,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十、自觉接受消费者、新闻媒体的监督,如实、主动回答消费者、媒体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咨询。如有违法行为,本单位愿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危房安全责任书 『范文31』
后勤处安全目标责任书
为全面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加强安全工作规定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安全工作,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规范有序开展,结合本部门实际,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责任分工
后勤处主任全面负责本部门安全工作的规划。做好所负责处室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具体如下:水电暖安全、设施及活动场所安全、校舍安全。
二、责任目标
1.发挥全处力量,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学校水电暖、校舍、设施及活动场所的安全,把安全事故发生率降到最低,杜绝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2.建立健全供水电暖规章制度,检查岗位职责落实情况,及时做出合理调整,确保各项制度的良好执行。
3.加强安全运行管理,制定各种事项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运行制度和安全巡查制度,并监督和检查制度落实情况。
4.经常检查电路及电器设备,对存有隐患的电路电器设备要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5.对消防设施安排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保持良好的应急状态。
6.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并按规定年限进行维修,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
7.随时检查校园围墙及校内挡土墙、栏杆、扶手、门窗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
8.必须确保师生工作、学习、生活、活动的场所和相关设施既安全又可靠。
9.校舍钥匙不能转借,人员调出要及时收回。
10.校舍内不准私拉电线、随意安装电器设备。离开前关闭电源。 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实行一票否决,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校长: 后勤处:
桃庄河中心小学
X年XX月XX日
危房安全责任书 『范文32』
为充分发挥药品监督管理职能,保证药品质量,强化药品经营企业责任意识,促进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切实保障用药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药品零售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品企业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责任主体
本《责任书》由百里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与百里乡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人签订,药品经营企业为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责任内容
(一)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药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规定要求经营药品,自觉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灵台县药品零售企业安全信用体系记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
(三)药品经营企业必须遵照依法许可的事项从事经营活动,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擅自更改《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不得买卖、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出租或转让柜台;不得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
(四)药品经营企业应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得聘用兼职或挂职的药学技术人员,未取得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上岗。药品
经营企业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五)药品经营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卫生环境。
(六)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不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不得经营假、劣药品和非法经营特殊药品,药师(驻店药师)不在岗不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七)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在电视、电台、报刊和公共、经营场所进行虚假药品广告宣传。
(八)在执法过程中,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执法人员赠送 “红包”、有价证券、礼品,对有违法违纪的药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要及时向纪检部门举报或投诉。
三、责任追究
药品经营企业违反上述责任内容之一的,除依照《灵台县药械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记录》的有关规定进行记分和曝光外,还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五、本责任书一式两份,食药监管部门和药品经营单位各留存1份。
监管单位(盖章): 药品经营企业(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