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下统称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生态系统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其主导功能划定范围并执行相应保护和管理要求的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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