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管理办法↘精选↙16篇(6)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2日    一键复制全文

信息管理办法 『范文15』

  为了切实加强外籍教师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聘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我院外籍教师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学院外理部门是外籍教师管理工作归口部门,教务处、外语教学部门或部系、总务处、人事处、财务处分别负责教学、食宿安排和工资核定发放等工作。

  第二条 学院成立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办公室,由学院外理部门、教务处和外语教学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外籍教师日常教学和生活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学院外理部门

  1、负责外籍教师聘请的信息发布、申请报批、聘用进院等工作。

  2、办理聘请外籍教师的相关手续(如合同签定、资格证书、到职通知书、体检、签证、居留许可等)。

  3、负责外籍教师工资等的领取。

  4、向外籍教师宣传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

  5、向上级部门汇报我院聘请工作情况,填报各种报表。

  6、协助教务处和聘请外籍教师的部系及外语教学部门对外籍教师的教学工作评估。

  7、负责外籍教师档案的归档工作。

  8、负责外籍教师的日常生活管理。

  第四条:聘请外籍教师的部系

  1、拟定聘请外籍教师的需求计划。

  2、安排外籍教师的教学任务以及各项学术活动。

  3、统计外籍教师每月的教学工作量。

  4、协同教务处及外语教学部门对外籍教师进行教学工作评估。

  5、整理外籍教师的教学档案工作。

  6、听取外籍教师对我院教学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7、协调和处理外籍教师在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8、负责外籍教师的年度教学工作总结。

  9、负责配备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较强的中方教师作为外籍教师的合作教师(原则上每一位外籍教师应配一位合作教师),协助外籍教师开展教学工作。

  10、负责外籍教师授课班级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

  1、审核教学计划并指导教学工作。

  2、负责外籍教师的教学工作评估。

  3、终审外籍教师的工作量。

  第六条 总务处

  1、负责外籍教师公寓安排及生活保障工作。

  2、提供相应生活物品及设施,包括厨房、空调、彩电、电冰箱、微波炉、热水器、卧具、卫生间设备等。

  第七条:人事处

  负责外籍教师工资的核定工作。

  第八条:财务处

  负责外籍教师管理经费的核拨及其工资发放。

  第九条:保卫处

  负责外籍教师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章 聘请的原则和要求

  第十条 聘请外籍教师要从学院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出发,坚持标准,贯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十一条 聘请外籍教师的部门暂限于我院教学和科研部门。

  第十二条 聘请外籍教师的部门应拟定聘请外籍教师需求计划,计划中应包括拟聘请人员的个人详细资料以及使用安排(如:合作教师、聘用期限、所授课程及课时等)。申请报告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提前半年报送学院外理部门初审,最后报院长审批。

  第四章 具备的条件和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外籍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来我院从事基础语言教学(口语、写作等课程)的应聘者应拥有学士学位,具有在中国高校一年以上的教学经历,或拥有硕士学位,有讲授本国语或文学课一年以上的教学经历,口齿清楚,语音、语调规范;申请来我院从事科研工作,应聘者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技术职称和三年科研或技术工作资历,既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又要有解决科研或技术难题的实际操作能力。

  2、年龄在25—60岁之间。

  3、身体健康。

  4、没有未了结的法律纠葛案件。

  第十四条 外籍教师提供的材料

  个人简历、学历证书、工作经历、论文或著作发表情况、推荐信和健康证明等。

  第五章 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外籍教师行为规范

  1、外籍教师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干涉中国内政和学院的内部管理。

  2、外籍教师应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不在学生中宣传自己的宗教信仰。

  3、外籍教师应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和道德规范。

  4、外籍教师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授课时应当注意仪表,衣着整洁,不得穿拖鞋、背心上课,不得在课堂抽烟。

  5、外籍教师应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严禁与学生谈恋爱或发生亲密关系。

  6、外籍教师应接受学院的管理、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

  7、未经学院同意,外籍教师不得兼做与教学无关的业务。

  8、对于纪律涣散或不尊敬外籍教师的学生,外籍教师应向有关部系或外语教学部门的相关负责人报告并建议采取措施,但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侮辱,也不得以不上课作为惩罚手段。

  9、外籍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强迫学生购买学院没有要求的教材或资料。

  第十六条 授课、代课、调课、请假。

  1、外籍教师应服从学院分配的教学任务和课程安排,除非学院分配的教学任务超出合同规定的范围,任课外籍教师不得拒绝接受。外籍教师应按期完成教学任务,并保证教学工作的质量。

  2、外籍教师代课、调课、请假应该遵守以下审批程序:

  ⑴按要求填写申请表

  ⑵申请代课、调课提前三天向其教学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同时报外理部门备案。

  ⑶外籍教师因事因病请假除征得教学主管部门同意外,还需得到外理部门批准。

  ⑷外籍教师因为突发情况确实不能提前递交书面申请的,应向教学主管部门口头申请并得到批准,在一周内补报书面申请表并按照以上程序得到批准、备案。

  3、因以下情况,外籍教师申请代课、调课、请假不予批准:

  ⑴旅游;

  ⑵做兼职或者从事其他与学院教学无关的业务活动;

  ⑶教学主管部门、外理部门认为不应当批准的其他情况。

  4、外籍教师违反以上关于代课、调课或者请假的规定,学院外理部门在与外籍教师所在部系或外语教学部门协商后,可以向该外籍教师发出书面警告,并根据外籍教师与学院签订的合同扣除相应的课时费。

  第十七条 外籍教师无故迟到、早退两项累计超过三次,外籍教师所在部系或外语教学部门应向该外籍教师提出书面警告,并报外理部门、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住宿

  1、外籍教师应在学院指定的公寓住宿。外籍教师入住时,外事部门应与外籍教师清点学院配置的电器、家具和其他物品,并签收清单,保证妥善使用这些物品。离校时,应通知外理部门办理电器、家具和其他物品的清点和移交工作。

  2、学院提供的公寓,作为外籍教师在我院任教期间的宿舍,外籍教师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非法目的,不得从事赌博、色情、聚众酗酒等活动。

  3、在学院住宿期间,外籍教师应自觉遵守校园作息时间,早7时前和晚23时以后,不得在公寓内留宿外人,否则将根据学院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4、外籍教师如有亲友来访,确实需要在外籍教师公寓过夜的,应提前告知其所在部系,并得到外理部门批准,同时报保卫处备案。

  5、外籍教师不得允许单个异性学生拜访其公寓。

  第十九条 外出

  1、在教学期间,外籍教师原则上不得到外地旅游、参观。

  2、未经相关部系和外语教学部门请示外理部门同意,外籍教师不得出差或到校外进行讲学或举办讲座。

  3、学院各部系需安排外籍教师到校外参加社会活动或坐客的,应事先征求外理部门的意见;若需在外留宿,部系应以书面形式征得外理部门同意,同时部系要保证外籍教师的安全。

  4、未经任何部门同意,外籍教师私自外出,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条:家属来华探亲

  聘期在一年(或一学年)以上的外籍教师,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及子女的配偶均可在外籍教师休假期内来华探亲。外籍教师提前两个月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写明亲属的外文姓名全称、性别、年龄、国籍、职业、外国住址、同本人关系、在华停留时间、申办签证地点、入境地点以及护照号码等。如学院同意其申请,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探亲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外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信息管理办法 『范文16』

  第一条 本着顺应公司总体发展需求,经充分市场调研,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对条件成熟、有良好发展空间的建筑市场以及与之相关的产业可设立分公司。

  第二条 对已成立的分公司,按承包经营责任制模式,承包人实行竞争上岗,承包周期为 年,竞争承包人的资格须经董事会讨论,董事长批准。

  竞争承包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以公司整体发展为己任,顾全大局,立足长远。

  2、有较长年限的生产经营经历,对所竞争的建筑市场熟悉,有较高的管理驾奴能力。

  3、有相应的经济实力,保证承包金的按期、足额上缴。

  第三条 新成立分公司程序及要求:

  1、新成立的分公司年承包金额不低于 元人民币。

  2、新成立的分公司年入账收入不低于 元人民币。

  第二节分公司管理

  第四条 分公司应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体系,加强制度建设,确保经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管理、财务管理、队伍管理等各项工作到位,并将分公司管理体系报公司备案。

  第五条 分公司人事管理实行定编、定岗、定薪。由分公司负责人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分公司岗位任职资格、待遇、报酬等相关条件,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分公司使用员工一律实行竞聘上岗,但同等条件下,分公司员工应优先使用公司已在册的职工,分公司与所聘用的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其岗位、职责、工资标准、福利待遇、保险等。

  第六条 分公司临时聘用人员,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订立协议,协议必须明确具体期、岗位、待遇等条款,临时聘用协议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 分公司应大力加强企业思想文化建设,构建和谐、团结、积极进取的良好氛围,想方设法引进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

  第八条 分公司应积极为员工创造继续培训教育的机会,以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 单位公章及合同章、资信材料、介绍信统一到总公司办公室领用,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条 各分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印章、资信材料的使用与保管负直接责任,由分公司负责人明确专人保管与使用,印章、资信材料的使用人必须坚持原则,要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建立印章、资信材料的使用台账,使用情况及时向分公司负责人汇报,严禁为非法活动和违背公司经营方针的材料加盖公章、出具资信和介绍信。

  第十一条 分公司财务管理:各分公司应设立财务科,财务人员配备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二条 分公司的财务制度、财务行为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若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其责任由分公司负责人以及财务手续执行人共同承担,分公司负责人不得强制财务人员执行不符合财务纪律的行为。

  第十三条 分公司必须建立质量管理机构,负责制订本分公司质量创优计划,定期检查在施阶段工程质量,有计划有组织员工进行施工操作水平和质量意识,积极引进新技术、新工艺,鼓励技术创新。

  第十四条 鼓励分公司工程创优,分公司单独创优工程所获得证书,可在各有需求的分公司间有偿使用。

  第十五条 分公司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成员由负责生产经营及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各工程对、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定期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指导,明确安全责任,杜绝安全隐患,制定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等,若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及时向分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六条 分公司应充分重视经营管理工作,加大经营力度,经营方式灵活机动,把经营工作放到各项工作的重点位置,同时也要对承接的工程项目进行调研、认证,形成书面报告,尽可能规避风险,对投入较大的项目应及时向公司汇报。

  第十七条 分公司应加强合同管理工作,签订工程合同时,应认真把握,细致研究,合同条款明确规范。

  第十八条 分公司负责人在承包经营期满时,必须保证跨入新一轮承包期的施工产值不低于自身完成承包经营期三年平均产值的50%。

  第十九条 分公司负责人有下列情形的,由总经理提议,董事会研究,可免去其分公司经理职务:

  1、分公司负责人不顾公司利益,有与公司发展背道而驰的行为。

  2、承包内不能按时足额上缴承包金的。

  3、分公司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4、经营方法不当、经营手段不力致使分公司严重亏损。 第十二条 分公司管理人员聘任。解聘由分公司负责人决定,报公司备案。有下列情形的分公司负责人可以直接解聘:

  1、不适应所聘岗位要求,造成分公司工作被动。

  2、因自身工作不力,造成分公司亏损或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的。

  3、严重违背请销假制度,不请假离开分公司连续一个星期或累计达一个月的。

  第二十一条 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发生违法经营行为被相关管理部门处罚时,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有权实行追加处罚,被相关管理部门暂停经营资格的,按其年度承包金的1-3倍追加罚款,被相关管理部门吊销经营资格的,按其年度承包金的10-30倍追加罚款。在实施上述处罚时,公司仍保留进一步追加处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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