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范文 『范文15』
排污控制区是集中接纳生活、生产废污水且对下游水功能区功能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水域。
在排污控制区排放废污水,不得影响下游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综合整治措施,逐步减少排污控制区。
办法范文 『范文16』
一、总则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实现劳动贡献与薪酬回报相挂钩,进一步调动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参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属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厅发〔20xx〕63号文)精神,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各科室和机关全体在职人员(含借调和借用到机关工作三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正常上班期间(除公休、节假日)的绩效考核管理工作。但下列人员不予兑现当月绩效工资。
1.当月请病、事假累计10天及以上的职工(含婚、丧、产假及函授学习);
2.当月旷工累计3天及以上的职工;
3.停薪留职、内退、长期请假、脱岗或不上班的职工;
4.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职工;
5.脱产学习的职工。
三、绩效工资基数及资金来源
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作为职工绩效考核基数。绩效工资资金来源由筹措。
四、考核时限
机关绩效工资实行月考核兑现制,每月月底由各科室
完成对本科室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
五、绩效考核内容及分值
绩效考核实行百分量化和定性将结合的考核制度。百分量化分值由两部分组成:工作纪律占50分,工作成绩占50分(附表一)。
(一)工作纪律。即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态度表现情况,包括服从领导工作安排、遵守机关管理制度、日常工作态度及出勤等,该项占50%。
(二)工作成绩。即所承担或分工负责的具体工作和职责范围的基础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完成工作所具备的工作能力、工作完成的效率、结果、成绩等,该项占50%。
(三)考核等次划分。考核等次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项,考核成绩在70分(含70分)以上者,为合格等次,7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六、绩效考核步骤及绩效工资计算
(一)绩效考核步骤
1.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工作人员的考勤工作,督促本科室工作人员逐日签到,工作人员请假、旷工、公差外出及公休节假日必须在考勤签到表(附表二)上标注清楚。
2.各科室工作人员由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按办法进行逐项考核,形成本科室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表(附表一),连同本部门工作人员考勤签到表(附表二)一并上报分管领导进行审核。
3.各科室在规定考核时限内,将经分管领导签字的工作人
员绩效考核表、工作人员考勤签到表于次月1日前交行政办公室汇总。
4.行政办将机关所有工作人员月绩效考核结果汇总后交劳资科,由劳资科根据此办法计算绩效工资,并由财务科按月负责兑现落实。
5.机关工作人员月绩效考核资料由行政办公室审核后交劳资科负责保存。
(二)绩效工资计算
对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的人员兑现当月绩效工资。并按照请假每1天扣20元,旷工每1天扣100元的标准计算绩效工资。
七、附则
(一)各科室负责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职工绩效考核工作,严禁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现象发生,一经发现,将取消本科室相关人员绩效工资兑现资格。
(二)在考核中,当被考核人调入、调出(含退休)时,当月在岗时间不足半月者,按半月兑现绩效工资;超出半月,按照全月兑现绩效工资。
(三)协理员另行考核。
(四)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执行,具体事项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办法范文 『范文17』
问:据悉,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对1995年发布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发布了新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您能介绍一下政策的背景吗?
答:支持保税区快速、健康发展是我国外汇管理的一贯政策。自保税区设立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于1991年和1995年发布了《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和《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规范保税区外汇收支活动,并对区内企业经常项目外汇帐户、贸易项下外汇收支和进出口核销管理给予了一定的倾斜政策,对促进保税区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亚洲金融危机期间,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保税区管理政策进行逃骗汇,外汇管理局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及时遏制了外汇违法活动。
近年来,保税区的经营环境已经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国家各部门的管理政策逐步完善,监管措施和手段不断提高。与此同时,保税区以外的外汇管理政策也在朝着不断便利企业经营的方向调整改革。目前来看,1995年发布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中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保税区发展现状,或与其他管理部门的政策不配套。在这种新形势下,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保税区外汇管理政策又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发布了新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新《办法》主要贯穿了两点指导思想:一是外汇管理政策要与海关、财政、税务和外经贸等部门的政策相配套,共同促进保税区发展;二是在坚持“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外汇严格管理”的基础上,对符合保税区功能、有利于保税区规范健康发展的业务实行一定的政策倾斜和优惠。
问:这次发布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与以往相比,有哪些大的调整?
答:此次政策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对保税区内企业统一颁发《保税区外汇登记证》。保税区内企业,无论是中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都应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领取《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外汇局将不再向区内外资企业单独颁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保税区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是保税区内企业在外汇管理领域的身份证明,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始终,企业办理有关外汇收支活动,都必须出示《登记证》。《登记证》的统一管理,将有利于外汇局对保税区内企业实施统一跟踪监管,也便于银行辨别保税区企业的身份。
第二,规范保税区内企业购汇行为。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期间,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保税区逃骗汇,国家外汇管理局暂停办理区内企业购汇。鉴于保税区经营环境的不断改善,新《办法》根据保税区的基本功能,放开了三类购汇:加工企业和货物分拨企业可以用产品内销所得人民币购汇;以人民币注册设立的区内企业可以用注册资本中实际到位的人民币投资资金购汇;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的利润、股息和红利可以购汇汇出。
第三,放宽保税区内企业外汇帐户管理。1995年发布《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时,由于一些保税区没有完全封闭监管,为了防止资金非法流动,只允许企业在保税区内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为便利企业资金调拨,新《办法》取消了企业必须在保税区内金融机构开户的限制性规定,允许区内企业在注册地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帐户,经批准也可以在注册地以外开立资本项目外汇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