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聘讲师管理办法[收集3篇]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0日    一键复制全文

外聘讲师管理办法 『范文1』

  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证以教学为中心的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外聘教师是我院聘请的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的教师。

  二、聘用人员的原则

  缺编单位因工作需要或个别专业缺乏某一课程的专任教师,可申请聘用外聘教师;满编、超编单位,原则上不得聘用外聘教师。

  三、外聘教师的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良好

  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2、学位与专业技术职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

  ②具有学士学位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具有所承担课程的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

  4、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

  5、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外聘教师聘用程序

  1、教学系(部)申报、人事处核定。

  2、教学系(部)对拟聘用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教师资格证(非高校教师可不作必备要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等。证书复印件存档(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人事处各一份)。

  3、拟聘人员递交近期体检表(由县级以上医院体检为准)。

  4、教学系(部)对拟聘外聘教师的业务能力进行考核。

  5、考核合格者填写《惠州学院外聘教师审批表》,由系(部)报

  人事处审核,经主管院长审批。

  6、人事处与外聘教师签订聘用合同。

  五、外聘教师的待遇

  外聘教师的待遇由工资、节日慰问金、住房补贴三部分构成。

  本院离退休返聘人员、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及在本市区有居所的人员不给予住房补贴。

  节日慰问金和住房补贴只对全职在我院工作的外聘教师发放,兼职外聘教师不享受节日慰问金和住房补贴。

  全职在我院工作的外聘教师,不得在与我院同类机构中兼职。

  (一)工资

  外聘教师按以下1、2方式之一发放工资:

  1、以科研和指导我院青年教师为主要工作的,以及其他不便计量工作量的,按月发放工资:

  ①教授(含正高) 4000元/月

  ②副教授(含相当职务或博士) 3200元/月

  ③讲师(含相当职务或硕士) 2300元/月

  ④助教(含相当职务) 1700元/月

  2、以教学为主要工作的按课时计酬:

  ①教授(含正高) 100元/学时

  ②副教授(含相当职务或博士) 85元/学时

  ③讲师(含相当职务或硕士) 65元/学时

  ④助教(含相当职务) 50元/学时

  (二)住房补贴

  1、教 授 (含正高) 600元/月

  2、副教授(含相当职务或博士) 500元/月

  3、讲 师(含相当职务或硕士) 300元/月

  4、助教及以下人员(含相当职务) 200元/月

  (三)节日慰问金

  与在职员工同等待遇。已是我院在职及离退休教师的,不再重复发放。

  (四)紧缺专业教师待遇,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工资可上浮10-20%。

  六、聘用时间

  按学期聘用,时间一般为每学期开学后到放假前。

  第一学期:9月1日至第二年1月15日;

  第二学期:2月1日至7月15日。

  如有特殊情况,聘用时间双方可协商解决。

  七、聘用人员的管理

  1、按学院编制数决定聘用人员数。

  2、聘用人员经学院人事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并到人事处签订聘用合同后,方可上班;未经审批,任何用人单位不得自行聘用人员。

  3、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进行管理。

  4、聘用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用人单位考核,未能合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酌情减发工资或解聘。

  5、用人单位应在被聘人员聘期满前一个月,对被聘人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人事处。

  6、聘用人员应在聘用期满前十天,到人事处领取离院通知表,凭人事处出具的离院通知表到院内有关部门办理离院手续后,由人事处通知财务处给予发放当月工资。

  八、聘用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院有权解聘:

  1、不能履行岗位职责;

  2、损坏学院声誉和利益;

  3、弄虚作假,违法违纪;

  4、其他不良行为。

  九、附则

  1、本办法自二○○七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2、原学院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文件为准。

  3、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外聘讲师管理办法 『范文2』

  外聘教师是我院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切实发挥和调动外聘教师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正常教学秩序,明确外聘教师的职责,建立一支高水平的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制度。

  一、任职资格

  1、具有良好的师德,较强的敬业精神。

  2、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完成教学任务。

  3、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熟悉职业教育的教学规律。

  4、具有本科或本科以上的学历,专业知识水平较高,能胜任所讲授的课程;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可担任专业教课或实训课程),在本专业领域高水平的技术专家可放宽学历要求。

  5、按我院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进行教学,遵守我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二、聘用程序

  1、各系根据教学安排的实际情况,在学期末的前两周确定下学期拟外聘教师、拟外聘教师承担的课程,报教务处审查备案。

  2、各系负责对符合我院外聘教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的应聘教师,以试讲、面试等方式,进行初选并同时对拟聘教师资格和条件进行初审。各系(部)须对应聘者的基本资格进行审查:(1)《外聘教师登记表》 (2)学历证书 (3)职称证书 (4)在读研究生的学生证明 (5)各类资格证书(6)身份证,以上证件验证原件,各系(部)保存复印件二份,一份系(部)留存,一份报教务处备案存档。

  3、系部对外聘教师任职条件和任格职资审核后,上报教务处、主管院长批准,统一上报学院批准。

  4、经学院审核批准的外聘及兼职教师,由各系与其签订《外聘教师协议书》,并向外聘教师解释学校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及相应的奖惩规定,保证正常教学。

  5、外聘教师前两周的讲课属试用期,各系部应及时了解外聘教师讲课信息。教学效果良好者,正式聘用;教学效果差者,各系应及时停止试用,另聘他人。

  三、外聘教师管理方法

  1、外聘教师管理实行教务处和各教学系部双重管理。

  2、各系按学院统一要求建立本系(部)外聘教师档案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原职称、原职务、原工作单位、地址、可任课程等内容。连续在我院任教者,要有每学期的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考评分数。教务处汇总各系部教师档案,建立全院外聘教师档案库。

  3、教学系应注重建立相对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对连续被聘任为我院外聘教师,且教学效果优良者,系可在教务处备案,聘为长期客座教师。对教学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的外聘教师各教学系可报请教务处特聘为我院客座讲师或客座教授。

  4、各系部每学期应召开外聘教师的座谈会,教务处每学期召开一次外聘教师工作会议,了解外聘教师的教学情况,通报学校教学信息,总结外聘教师的教学工作。

  5、各系具体负责对外聘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做好和其它系与本系外聘教师之间的协调工作。

  6、外聘教师教学情况按我院教学管理的有关文件,进行教学监控与管理,对出现教学事故与教学过失的外聘教师,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与处理。

  7、对学生评教意见强烈、教学效果差,严重违纪的外聘教师,由教务处和各系协商后调离教学岗位,并做好善后工作。

  8、每学期结束时各系部要填写《外聘教师教学综合评价表 》2份(其中一份送教务处存档)。

  四、外聘教师的职责

  1、外聘教师应遵守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教学组织工作,做到既教书又育人。

  2、外聘教师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时间按时上、下课,系部和教务处负责外聘教师的日常考勤。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按规定提前办理调、停课手续。未经系部和教务处批准,不准擅自更换教师或让他人替代上课。

  3、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的要求,认真备课,撰写所教课程的教案及授课进度计划,保证教学质量,学期末必须完成学期授课计划的85%。

  4、认真进行课程辅导,批改作业。教务处、各系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不定期抽查和了解课程辅导,批改作业情况,审核其质量和数量。如果发现没有进行以上工作的,学院要严格按照的教学事故与过失认定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5、外聘教师应于学期第一周填写《教师授课计划》并呈报系,由系审核后入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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