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外包人员管理办法N篇(5)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14日    一键复制全文

服务外包人员管理办法 『范文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适应本公司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系指按照专业技术 (备注:不做学历限制)编制在生产、质量和技术部门的相应岗位的从事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三条 本公司成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包括生产质量负责人(专门负责生产的副总)、生产、质量、研发和行政部的相关人员组成,其中生产质量负责人负责管理,行政部负责协调和实施。

  第四条 人员配置应和所开展的工作相适应,应事先明确该项工作的设计任务,同时预测其难度和工作量,这样可以基本做到不浪费人才,充分发挥实验技术人员的作用。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在定员、定编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比例;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及任届期满考核工作的审查。

  第六条 各部门提出技术人员补充计划,经人事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评审后,报公司相关领导审定。

  第七条 技术人员必须参加部门每年一度的考核。

  第三章 专业技术职务管理

  第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第九条 各部门应制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职责,各级职务均应具备指导下级职务工作的能力,负有为公司培养人才的职责,任期内应具体负责指导一名下一级职务人员的工作和业务学习。

  第十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根据所承担工作任务的不同,按照四级进行分类管理。他们是: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工程师(实验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技术工人。各岗位的任职资格由聘任小组审查确定,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参加考试、评审等形式获取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通过考试获取的和职称聘任可以挂钩的职业、执业资格获得者)都可以作为参考。

  (一)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岗位职责:

  1.具有较系统和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有较深入的研究、掌握本专业发展前沿状况。

  2.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工作的复杂问题,成绩显著。

  3.主持或组织实验课题的研究,及时更新实验内容和改革实验方法,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解决本学科实验技术中的疑难问题。

  (二)工程师(实验师)岗位职责: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学科技术动态,结合实际制定研究技术计划,规划,能发现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

  2.在高级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负责所开展项目一个方面的实验技术工作。根据项目研究和试验任务,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提高研究质量。

  3.参加新开实验方案的制订和设计,开展预备实验,并写出详细的实验报告。

  4.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积极主动地完成实验室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岗位职责:

  1.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的一般技术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在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

  2.在中、高级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根据研究任务,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参加实验的预做,并写出实验报告;并对实验结果进行常规分析和处理和各种报表的统计工作。

  (四)技术工人岗位职责

  1.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能承担本专业一般的技术工作。

  2.在有关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了解本实验室有关实验的原理和技术,负责一般性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一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平时考核与晋升考核、年度考核与聘期届满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按照公司的要求,定期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部门存档,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晋升、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和各部门共同负责,要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高考核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四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月度考核内容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出勤、履行岗位职责等,月度考核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部门负责,和本月的浮动及效益工资挂钩。

  年度考核以月度考核为基础,着重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对其专业水平进行评估。年度考核由管理小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考核以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业绩为主要内容,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根据不同专业的工作特点确定考核指标,制定考核标准,重点考核工作数量、质量、效果、实绩、成果及所反映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十六条 考核方法

  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至少实行一年一聘用,半年一考核。聘任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一般在专业技术人员上年度考核的基础上,于次年的上半年进行。

  (一)考核原则: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公开性原则。

  (二)考核范围:已被聘任,任命的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三)考核目标: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任命到相应岗位后的工作优劣,贡献大小。

  (四)考核内容:

  业绩(定量)考核和工作表现(定性)考核,其中定量考核占80%,定性考核占20%。从德、能、绩、勤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即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专业技术任务的数量、质量,实绩,效益,补充新的专业技术知识,以及工作态度,敬业精神。

  (五)考核标准:以百分制计算,思想品德10分;全面履行了岗位职责20分,完成专业技术任务60分,通过各种途径补充专业技术知识10分。

  (六)考核程序:自我总结,被指导人评价,群众评议,部门评价和考核小组评价。

  (七)考核结论:95分以上为优秀,80—94为称职,60---79分为基本称职,59分以下为不称职。

  (八)聘期管理:打破聘任终身制,凡考核结论为不称职者,将对其实行低聘或解聘,没有受聘或受聘后又被解聘者,均不享受相应的职务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0~15%。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激励分为物质激励和非物质激励,物质激励包括提高岗位工资、职务/岗位工资等;非物质激励包括提供培训机会、带薪休假等。

  考核为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还提供包括荣誉性疗养与体检、职务消费(指差旅费补助)等。

  第十八条 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以鼓励在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

  第五章 待遇

  第十九条 受聘担任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相应岗位的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如社保、医保等。

  第二十条 工资。本公司工资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组成工资构成:岗位基本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其中工龄工资、社保医保、医疗补贴、交通住房、午餐补贴另计。详见:专业技术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医疗。公司每1~2年对专业技术人员作一次全面身体健康检查。

  第二十二条 住房。本公司不直接提供住房(或宿舍),会根据不同的岗位,发放不同的住房补贴,工作期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会为其购买住房公积金。特别优秀的,另行解决。

  第二十三条 休假。在尽可能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各部门应采取措施,保证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法定的休假时间,同时参照本公司《员工手册》安排带薪年休假等。

  第六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可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采取不同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进行。如参加国内外有关高校或培训基地的进修、培训和各种学术会议等,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业余自学。

  第二十五条 凡申请参加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热爱本职工作,且在本岗位上至少工作满一年,经所在部门同意,报技术人员管理小组批准后方能报名或报考参加学习、培训。

  第二十六条 凡批准参加学习培训的人员,必须遵守培训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学好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表、鉴定表、结业证明(复印件)等材料应及时送交认识部门存入本人业务档案,以作为今后业务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的费用若由公司提供,则应和公司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后回单位服务的最低年限和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受教育人员必须服从需要,安心本职工作,至少在实验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凡不满三年要求辞职的员工,应一次性返回相应数额的培训费,方能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 流动

  第二十八条 试用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可转为正式员工,并根据其工作能力和岗位重新确定职务等,享受正式员工的各种待遇;员工转正后,试用期计入工龄,试用不合格者,可延长其试用期或决定不予聘用,对于不予聘用者,不发任何补偿费,试用人员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不同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各部门根据岗位设置和考核情况,从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一)对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上述各类毕业生应由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后方可聘任。

  (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期一般不超过1年,如工作需要,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第三十条 对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聘或低聘:

  (一)不履行岗位职责,不完成任务,经教育不改者;

  (二)考核不称职者(个人主观原因不参加考核者,按不合格对待);

  对被解聘、低聘的人员,应按新岗位重新核定其工资等待遇。

  第三十一条 兼职人员的管理。由于工作需要,本公司需外聘一些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公司业务工作。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 不应聘任与本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人员。

  2. 兼职人员应认真做好工作或者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的任务。

  3. 兼职人员不得承担本单位的科技攻关或本单位重要任务。

  4. 兼职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一切规定照章办事。

  第三十二条 辞职。辞职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1.承担公司重点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

  2.与所在单位订有合同,而未能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辞退。

  (一)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辞退:

  1.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2.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4.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5.部门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6.其它。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1.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2.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3.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4.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5.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三)辞退专业技术人员,由部门负责人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

  第八章 退、离休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是指工作到一定年限,达到规定年龄,按规定退出现职,由公司给予适当的生活保障金,并妥善安置和管理。

  第九章 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管理

  第三十五条 优秀或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是指特定的时间段,对公司新产品研究、生产工艺完善等做出突出贡献,且经过验证,取得很高经济效益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 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应由公司人事部统一管理,其所在部门负责对日常管理,落实应享受的待遇,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向公司汇报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困难等。

  第三十七条 享受公司特殊津贴人员的管理。经公司批准享受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或取消特殊津贴:

  1.未经公司同意,长期不归者,停发特殊津贴;

  2.丧失或违背享受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者,取消特殊津贴。

  停止或取消特殊津贴,应由技术人员管理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人事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 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技术人员管理小组负责统一管理,所在部门负责其日常管理。凡涉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工作调动、奖惩和健康状况等重大变化情况,其所在部门应及时向技术管理小组汇报。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公司若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司技术人员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服务外包人员管理办法 『范文13』

  为规范外派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派对象

  1、集团总部及各成员单位优秀管理干部;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可塑性大学生;

  3、业务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它各类管理人员。

  二、外派任务

  1、筹建新单位开业与经营;

  2、组建培养一支属地化优秀员工团队;

  3、聚集品牌商品、开发新项目、倡导星级服务和现代管理理念,实现利润最大化;

  4、创建具有友谊特色的优秀企业。

  三、外派纪律

  1、必须贯彻落实集团的经营理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必须把集团利益放在首位,廉洁自律,作风正派,体现出友谊人的奉献精神与优良品质;

  3、必须服从领导,执行决定,严格执行集团的各项规章制度,显示出友谊集团的严明纪律;

  4、必须忠于职守,和谐团结,展现出友谊集团的团队精神。

  四、外派管理

  1、集团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集团主管副总、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各经营单位派出、轮换的人员需经各单位总经理批准,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实施。

  2、外派人员由派往单位负责管理,安排日常工作及生活,并实施有效地监督检查。并拥有外派人员提职、降职或处分的建议权。集团中层以上外派干部提职、降职或处分由总部政工部负责;其他外派人员的提职、降职或处分由派出单位负责。

  3、外派期间,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者,予以晋升;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按集团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外派待遇

  1、外派人员按所任职务级别由派出单位支付工资,并享受保险及相关福利。费用由其派往单位负担。

  2、外派人员医疗保险规定:对外派人员因病异地治疗采取市内统筹。

  (1)、异地日常门诊治疗由个人现金支付(个人基本医疗费仍按医保中心规定按月按比例划入个人ic卡账户)。

  (2)、异地办理住院(按出差人员办理急诊入院):在三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医保中心备案;出院后一个月内由企业持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报销。

  (3)、异地住院起付标准:1500元由个人承担,住院费(在统筹基金范畴内用药)由个人承担:30%,其余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3、外派人员生活补助标准:900元/人.月

  4、外派人员住房补贴标准:

  总助以上:1200元/月

  其它人员:800元/月

  北京、上海在此基础上增加500元/月,苏州在此基础上增加200元,县级地区下浮200元/月。

  六、驻外休假

  1、外派人员每年享受20天驻外假。原则上外省3月一次,每次5天;本省1-2月一次,每次2天。

  2、具体休假时间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由本人申请、经单位主管经理、总经理批准;经营单位总经理休假需向总部政工部报批。

  七、附则

  1、外派人员休假往返交通费按连友字(20xx)第3号关于《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执行;

  2、外派人员未回本地休假,其家属可前往探亲的,集团可报销其往返交通费1人/次;

  3、外派人员驻外假,可在回总部办公(开会)时申请,一并休假。

  八、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原字(20xx)第3号《关于外派人员补贴的规定》同时废止。

  集团有限公司

  220xx年5月17日

服务外包人员管理办法 『范文14』

  第一条:为了提高研究中心的研究水平和工作效率,优化队伍结构,增强活力和竞争能力,中心除一名行政管理人员和图书资料员以外,全体专兼职研究人员均不设固定编制,而实行流动式管理。同时实行优胜劣汰的聘任制。

  第二条:专兼职研究人员总体规模一般控制在三十人以下,以校内专兼职人员为主体。其中校内专兼职人员不少于十五人,校外兼职人员应控制在十人以下,六人以上。

  第三条: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的聘任,一般聘任期为三年,聘任条件主要是近五年的科研成果及其在本学科领域的影响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岁。对已聘任人员通过考核其任期三年的业绩来确定是否续聘。

  第四条:本中心还实行客座研究员制度。欢迎并聘请省内外及境外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客座研究员,不定期到本中心作短期学术研究和讲学。

  第五条:鼓励并欢迎校外人员自带项目和经费前来与本中心合作。本中心将尽可能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并予以相应的配套资助。

  第六条:规定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必须有一定的从事与中心研究内容范畴内相关课题(问题)的研究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专职人员每年不少于六个月,校内兼职人员每年不少于三个月,校外兼职人员每年不少于二个月。

  第七条:对本中心研究人员实行考核与奖励制度。对在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在资深的国家级出版社出版高水平的学术专著、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项、国家三等以上获奖者,均予以奖励。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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