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工特殊保护规定精选➏篇(2)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9日    一键复制全文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范文3』

  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一)心血管系统

  1.先天性心脏病;

  2.克山病;

  3.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

  (二)呼吸系统

  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2.呼吸音明显减弱;

  3.各类结核病;

  4.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三)消化系统

  1.各类肝炎;

  2.肝、脾肿大;

  3.胃、十二指肠溃疡;

  4.各种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统

  1.急、慢性肾炎;

  2.泌尿系感染。

  (五)内分泌系统

  1.甲状腺机能亢进;

  2.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经系统

  1.智力明显低下;

  2.精神忧郁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

  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

  3.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八)其他

  1.结核性胸膜炎;

  2.各类重度关节炎;

  3.血吸虫病;

  4.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九十五克(<9.5g/dL)。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范文4』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

  (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范文5』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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