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范文n+1篇(6)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28日    一键复制全文

法律意见书范文 『范文15』

  致:中国xx银行市分行支行

  作为中国xx银行市分行支行的委托指定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市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王、仇对贷款申请人a先生提供的借款中请资料进行了审查,依据国家和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借款申请人a先生,购买花园号房屋,房屋面积平方来,总价款为人民币万元,购房合同编号为,并选择了“开发商保证”担保方式向中国xx银行市分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同时提供了相关的贷款资信文件,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三)《借款合同争例》(四)《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五)《中国xx银行北京市分行住房担保细则》(六)《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七)《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八)《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承办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有关法律事务的规范意见》(九)中国xx银行北京市分行与北京市公证处签订的《委托协议》(十)中国xx银行北京市分行与房地发展商签订的《住房贷款合作协议》(十一)国家和北京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三、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所述资信文件(包括复印件)和第二条所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协议的规定,并根据我们与a先生的谈话,确认如下事实:(一)借款申请人a(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学历),现住市区路号,具有市城镇正式常住户。(二)借款中请人a先生具备必要的还款能力。借款申请人a先生自19年月起在公司工作,任经理职务。其19年税后月平均收入为元人民币;年月至月税后月平均收入为人民币。借款申请人现持有公司的股份。该公司于19年注册成立,注册资金万元人民币。(三)借款申请人意思表示真实。

  1.借款申请人填写了《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申请20年万元个人住房贷款,约占购房价款的70%,其余30%的购房款万元已支付给发展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借款中请人自愿选择“开发商保证”的担保方式申请贷款,并愿以其所购买的花园号房屋作为抵押物,于年月日在我们面前分别签署了《承诺书》、预售房屋登记《授权委托书》、办理抵押登记《授权委托书》,借款中请人所填《个人住房借款申请表》中的担保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印鉴属实。

  3.抵押物的保险符合《中国xx银行北京分行个人住房担保细则》的规定。基于以上事实,我们认为借款中请人a先生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备,基本符合中国xx银行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且初步申贷手续已履行完毕,具备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的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借款中请人a先生向贵行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并由贵行办理申请抵押贷款事宜。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共三页,其后之附件均为本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相关法律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无异。

  王律师

  年月日

法律意见书范文 『范文16』

  中国资产管理公司

  成都办事处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处委托,并指派李渝生、喻开新律师为代理人,就四川省建设实业公司等三家企业对贵处的债务履行之可能性及诉讼、执行技巧问题,在专项调查取证及法律分析基础上,提供以下法律意见。

  一、债务人现时之基本情况:

  1、三家公司。

  (1)四川省建设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建设)。注册资金500万元。性质:集体所有制。住所:本市*环路**段80号。1993年12月设立,上级主管部门是省。工商最后年检时间:20xx年。

  (2)四川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注册资金680万元。性质:有限责任。住所:本市*环路北**段一号六楼。由(403万元)、(153万元)、(25万元)和建设共同出资于1995年7月设立。工商最后年检时间:1999年。

  (3)四川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注册资金380万元。性质:有限责任。住所:本市路西街8号。由(48万元)、(32万元)和实业共同出资于1995年11月设立。工商最后年检时间:1999年。

  2、三家公司的关系。

  (1)律师调查结果及三家公司自我说明:该三家公司系“三块牌子一套人马”、“法定代表人均是”。

  (2)建设在实业参股3%,实业在投资300万元。

  (3)实业和于1999年后未参加工商年检。

  (4)法定代表人:,男,53岁,高中文化,汉族,四川**市人,住本市*33幢*单元5号,设立建设以前,曾在成都市配件厂、成都市**公司、中国经济中心工作。

  3、三家公司的经营范围。

  工商登记时,三家公司的经营范围涵盖各个方面,但实际经营中主要是房地产,且在贵处的贷款亦主要是投入到“**大厦”的修建。

  二、债务人的财产。

  1、据现有资料显示,三家公司的注册资金均有虚假,或未到位,或已抽逃,或变相抽逃。其基本手法是:假发票,以前一公司贷款冲抵、股权多次转让等。

  2、除正在修建的“**大厦”外,未发现有其他有价值的有形资产。当然,律师尚在进一步的调查中。

  3、关于“**大厦”。**大厦位于本市环路号,由建设和成都**房地产开发公司合资兴建。后由于资金不足停建,占地11亩,土地属**区**局所有。大厦的土建工程已于19xx年完成(封顶),系框架结构,地下一层地面十四层。约18000平方米,1997以资金不足为由停建。

法律意见书范文 『范文17』

  *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广东方典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一案犯罪嫌疑人辩护人。作为辩护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经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相关法律规定,本律师认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不应该批捕,特提出以下意见恳请贵院予以考虑。

  一、 供述

  本律师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其供述:……

  二、就供述来看,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不应该逮捕。

  1、从主观方面来看,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所积极追求的,非法控制他人财产、并使该财产的原合法所有人失去对财产控制的目的。

  就本案来讲,仅仅是把他本人的身份证件借给他的亲属在香港注册了一家公司,后又到香港为注册的这家公司开立了一个银行账户。平时在老家从事手机生意,公司注册时没有投入任何资金,公司成立后也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更没有从公司获得任何分红。公司平时与哪些客户有往来,通过什么样的形式合作,所有这些均不知晓。所以就主观方面来讲,没有任何作案的动机,更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

  2、从客观方面来看,没有参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也没有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五种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分别是(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就本案来看,仅仅在20xx年8月4日应其亲属的要求到香港陪同其亲属到银行取钱。取钱的过程中,仅在银行门外等候其亲属,其亲属到银行取的什么钱、如何取的钱、取了多少钱,均不知晓。之后其亲属如何处理在香港所取的钱,也不知道,更没有分得任何钱款。对照《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五种行为来看,因为自始至终没有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和管理,公司是如何与被害人联系的业务、如何与被害人签订的合同、签订合同的内容如何以及签订合同后公司的履行情况等,均不知晓,所以,就客观方面来讲,没有实施任何关于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

  三、从侦查机关了解的情况来看,更不应该逮捕。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律师依法向侦查机关了解了涉嫌合同诈骗罪案件的基本情况,侦查机关之所以对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是因为不配合案件的调查。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不应该逮捕。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合同诈骗罪客观方面的行为,应当认定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不应该批捕。本律师希望检察机关能够认真审核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的呈捕材料,对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此致

  *市*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靳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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