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范文 『范文1』
xx市xx区检察院:
贵院审查起诉的何燕涉嫌介绍卖淫案,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何燕及其家属委托,担任何燕的辩护人,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和了解案情,现在我律师事务所及办案律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恳请公诉机关依法予以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何燕在本案中并没有直接打电话给卖淫女,何燕没有介绍卖淫的直接行为,何燕也没有任何牟利的行为。何燕到该旅店上班不到三个月,且有正式职业,不是专门以介绍卖淫为业。虽然她本人在过程中有一些不良言语和行为,但是还是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其主观恶性不大,还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和严重情节。
二、犯罪嫌疑人何燕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和违法性,并真诚悔罪。考虑到该女孩涉世不深,误入歧途,且其是家中独女,上有年逾六旬且身患严重疾病的父母需要照顾,因此,本案如果对何燕从宽处理,更有利于挽救和教育犯罪嫌疑人,达到刑法中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根本目的。
三、本案公安侦查过程存在严重的违法情形,据以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存在严重瑕疵。
本案的发生是在公安机关所属的治安大队便衣警察冒充嫖客引诱相关人员作出了违法的言行,治安大队便衣警察在本案中的行为,也即俗话所说的“钓鱼”,这种侦查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存在着严重的程序违法。可以说,没有治安大队便衣警察的引诱和欺骗行为,即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