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洁能源议案 『范文6』
案情介绍
赵某1981年8月20出生于莒县棋山镇某村,后曾就读于淄矿集团高级技工学院。20xx年9月,赵某回到县城所在地的山东某能源公司工作,平时住在单位职工宿舍。20xx年1月23日(大年初一)16时30分,赵某驾驶摩托车从山东某能源公司下班回棋山镇某村家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xx年3月1日,赵某之妻何某向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其丈夫赵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山东某能源公司对该工伤认定不服,于20xx年7月10日向法院提起工伤行政诉讼。
争议分歧
关于赵某的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是不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此情形中“上下班途中”是指从居住地到工作场所之间的正常路线,赵某平时住职工宿舍,并非下班之后便回老家居住,因此,其死亡不认定为工伤。
二是认定为工伤。赵某家庭住址在棋山镇某村,其父母妻子均在该村有固定住所。20xx年1月23日又适逢中国传统节日春节,赵某下班后自单位回家过年合情合理,其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要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法院在审理涉及“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时,要体现保护职工权利的原则,正确理解《工作保险条例》的规定。“上下班途中”应考虑职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离远近及时间等合理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赵某的父母妻子均在棋山镇某村居住。在农历春节期间,赵某返回棋山镇某村,符合民俗常理,赵某回棋山镇某村家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应确定是在“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
关于清洁能源议案 『范文7』
20xx年2月6日,蔡先生入职某劳务派遣公司,当天就被派遣到某家具公司工作,任操作工。20xx年8月21日,蔡先生在工作中受伤,经大兴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标准八级。20xx年10月12日,该劳务派遣公司作出股东决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组长及成员均为其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20xx年3月8日,该公司办理了注销手续。蔡先生诉至本院,要求陈某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工伤待遇,并要求家具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蔡先生在工作中受伤,并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其依法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陈某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唯一股东,作为其公司的清算组组长及成员,因公司注销前并未支付蔡先生相关款项,故其应对相关款项承担赔偿责任。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蔡先生在家具公司工作时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故基于该工伤产生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伤残津贴,该家具公司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关于清洁能源议案 『范文8』
关于开展农村环境污染综合治理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环保部办理
提 案 人:曹鸿鸣
主 题 词:资源,引进
提案形式:个人
内 容: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多年保持快速增长,综合实力显著增强。但是,一些地方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增长方式也带来了严重的问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由于长期缺乏环境保护措施,这一问题更为突出。
一、农村环境污染与治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生活污水和垃圾等面源污染导致很多农村水源不合格,困扰农村饮水安全。农村生活污水排放分散、处理率低。农村炊事用水直接通入屋外沟渠,流入河沟里。沐浴、冲洗厕所的污水,一般流入房屋周边的化粪池里,但是渗漏严重,清理的次数也少。经雨水冲刷,沿着地表流入河流、湖沼、沟渠、池塘、水库等地表水体,同时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其主要的特点是:有机物含量大,含一定量的氮、磷,可生化性强。农村缺少完善的垃圾收集与处理程序,加之农户居住分散,造成生活垃圾随处可见,随处堆放的特点,污染面广且治理困难。垃圾侵占公路、蚕食农田、阻塞河道的现象比较普遍。
2.禽畜规模化养殖对周边及养殖场自身环境的污染程度日益加剧。首先,对水体和土壤污染。畜禽粪尿及畜产品加工业污水未经处理就随意排放,是造成水体及土壤污染的一个重要因素。另外,当这些未经处理的污染物的进入量超过土壤的自净能力后,就会造成矿物质和营养物质的富集,改变土壤本身的结构,破坏土壤植被的生存环境。其次,污染空气。近年来,我国小城镇建设呈现出向郊区农村迅速延伸的态势,饲养场与居民点距离缩短,养殖场的空气污染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影响的问题必将日趋严重。这些气味大量而长期高浓度地排放,特别是滋生的蚊蝇大量繁殖,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
3.化肥、农药对水环境污染。现在使用的农药对水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使用不当或分解不完全时对水生生物的影响,以及分解产物对水中微量有机物含量的影响。在一些地区,每年种两茬作物,必须使用化肥主要是氮肥补充地力,以满足作物生长的需要。因此,对氮肥、磷肥等化肥的需求较大。如果有效利用率达70%,则有上述使用量的30%将进入环境,并且主要以氮、磷的形式汇入水中,使水富营养化,藻类疯长,水质变坏,产生毒素,最终对人体健康和人的生存环境产生严重的危害。由此可见,水中氮、磷的来源主要是未经充分利用的化肥。
二、促进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对策及建议
1、推行“三集中”是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有效措施。“三集中”就是农民向社
区集中、企业向园区集中、土地向农庄集中。城镇化是非农化的必然结果,非农化必须以城镇化作为支撑,城镇作为区域社会、经济、文化活动的中心,是非农产业理想的集聚地。非农产业向城镇的集中可以共享基础设施,方便协作,建立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收集系统。
2、对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生活污水生物处理、自然净化。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的无害化处理工程。首先,地方政府可以聘用当地的农民作为保洁员,负责责任片区的垃圾收集与保洁,按当地物价发放一定薪酬,接受上级和村民的监督;村里收集好的垃圾可考虑小区域集中处理或者由当地乡镇负责转运至县市,由环卫部门负责处理。在此过程中,主要涉及的是资金问题,适当向农民收取小部分,财政解决大部分则是比较合理的方式。
村镇的生活污水处理应本着“多样化,生态化,就近化”的基本思路。首先,对于村民比较集中,人数较多的小城镇,可以建设中小型污水处理站,将几十户、上百户村民分散排放的生活污水通过管网或自然沟渠收集起来相对集中处理;对居住比较分散、经济条件较差村庄的生活污水,可采取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方式进行处理,如建立“三格式”卫生厕所等;对于量大面广的农民村庄集中居住点来说,可考虑采取厌氧消化 人工湿地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处理污水。厌氧消化是通过净化沼气池在厌氧和缺氧的条件下将生活污水中的有机物分解转化成沼气和水。另外,有条件的村庄,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农田灌排渠道与附近的荒地、废塘、洼地和沼泽地等,建设人工湿地处理系统。
3、禽畜养殖尽量集中并加强新型技术的推广。首先,基层镇村政府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督促规模化养殖业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相关符合国家标准的污染防治措施,环保局要严把审批关,对防护距离和治污设施达不到要求的禽畜养殖场不予审批;对于未达到规模养殖的散养户,建议镇村积极引导为主建设集粪池等基础性防污设施。其次,规模化养殖场选址必须合理,尽量远离城区和居民集中生活区。统一协调,打破镇、村、组的界限,建立几个集中养殖小区,建设共用的污染处理中心,减少一家一户配套设施投入。再次,加强卫生管理。尽快制定地方性规定,进一步明确卫生防护距离,明确各养殖户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对违规者提出相应的处罚办法。最后,引导养殖户科学养殖,采取农牧、林牧、渔牧、肥牧结合等方式,重点建设循环性畜牧业工程,实行生态养殖,促进农村畜禽养殖场环境综合治理。
4、依赖严格管理和科技进步发展农业。首先,正确引导农民合理用药、科学施肥。各级农科站开发推广和应用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介绍有机农药的使用量,发展低毒高效低残留新农药;改善灌溉方式和施肥方式,减少肥料流失,增加有机复合肥的施用,大力推广生物肥料的使用。第二,大力发展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减轻面源污染。第三,发展现代生态农业,推进农业集约化经营,争取在一定土地面积上投入较少的生产资料、技术措施和劳动力,产出较多的农产品,进而达到不断提高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的目的。
5、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合理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制定保护办法,特别是要在水源地周边限制和禁止有害化肥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合理划分水功能区,督促水源利用企业合理选址,尽量降低污染风险和影响,确保重点流域饮用水源安全。提倡尽量采取以地下水为水源,开发混凝、活性碳吸附法、膜分离技术等简单易行的饮用水处理技术。另外,可利用现有河道,因地制宜地种植荷花、水芹、黑麦草等水中植物,建立污染“隔离带”,进一步吸收和利用污水中的养分,防止其进入大江大湖。实行党委、政府负责人入湖河流河长制,建立严格考核机制,按照治理目标和要求,分阶段完成流域治理任务。
6、推进生态家园建设。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大力实施“生态家园”工程。推动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和生态示范户创建,切实让农民在生态经济发展中得到更多实惠,让农村水环境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