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建桥梁的议案汇总(2)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1日    一键复制全文

关于修建桥梁的议案 『范文3』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接受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所决定的《关于在瀍河区修建洛河大桥的议案》后,在王树仁副主任的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提议案人对议案进行了认真的调查论证。建议市人大会将该议案交由市人民政府认真组织实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主城区跨洛河道路现状

  我市向南跨越洛河发展十余年来,跨河交通量激增,虽然近年来我市连续修建和改扩建了六座跨洛河大桥,但这些桥梁都主要位于我市城市区的中西部位置,洛阳桥以东二广高速以西的广大地区仅有一座李南线(县道)跨洛河的李楼公路桥,设计标准低,通行能力十分有限,瀍河区广大群众前往新区必须绕行洛阳桥,不仅致使洛阳桥严重拥堵,也影响了瀍河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二、在瀍河区修建洛河大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是完善城市路网结构的需要。在瀍河区修建洛河大桥,不仅能给老城区、瀍河区广大群众前往新区带来了便利,而且能有力地缓解洛阳桥、九都东路等路段的交通压力,这从城市规划和城市交通布局等方面考虑都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二是加强了老城瀍河组团与新区的联系。大桥的建设不仅能加快推进沿线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还将老城瀍河组团与新区直接联系起来,必将进一步加快我市的城市一体化进程。

  三是落实议案与群众的需求、党委政府的工作相一致。在瀍河区修建洛河大桥是我市社会各界特别是瀍河区广大群众多年来的期盼。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明确提出了在瀍河区修建跨洛河大桥。这为议案的办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四是国家文物局已初步许可大桥的建设。大桥建设的“瓶颈”是如何处理好对隋唐城里坊区的保护。在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多方呼吁下,经过市政府的积极努力,国家文物局已经初步认可我市可以在瀍河区修建跨洛河的桥梁,为建桥拿到了“准生证”。

  三、修建桥梁的备选方案

  经过前期的工作,结合交通需求、地理位置等因素,对初选方案优化选择后,提出以下两套方案:

  方案一:西线方案,该方案从新街向南跨洛河,沿里坊路打通至汇通街。该线线形较好,可以更好的承接洛阳桥的转移交通量,但建设费用较高。

  方案二:东线方案,该方案从启明南路向南跨洛河,沿里坊路延伸至伊洛路。该线衔接了南北两条主干道,但由于选线距离在建的东环路较近,承接交通转移量小,建设投资性价比不高。

  对比两套方案,论证会上大部分单位倾向于方案一。但是,国家文物局仅仅同意我们在瀍河区修建跨洛河大桥,却严禁向南穿越隋唐城里坊区。为此,考虑到对隋唐城里坊区的保护,在里坊路难以建设的情况下,必须认真解决大桥建成后的道路分流问题。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两套方案:一是修建滨河南路,连接龙门大道和东环路;二是东延军民路至东环路。(详见附件二)

  四、对实施议案的几点建议和意见

  市人民政府在办理落实该议案过程中,应注意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广泛征求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充分论证建设方案,最终拿出最为科学的建设方案。

  二是市政府确定建设方案后,要尽快组织人员和资金启动大桥建设工作。

  三是无论以哪种方式跨越洛河,对隋唐城里坊区的保护都应该放在第一位。

  四是在启动该大桥的建设之前,要加快东环路建设步伐,为瀍河区居民前往新区增加新途径。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年月日

关于修建桥梁的议案 『范文4』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提案

  社区是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综合性的群众基础机构,是广大居民群众一些日常生活中所需与社会团体沟通的桥梁。石鼓区内已有社区54个,社区管理人员516人,区委、区政府对社区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并在逐年加大社区投入,完善社区功能,如为了完善社区的保障功能、救助和保护社区中弱势群体,专门在黄沙湾社区成立“法律援助中心”等等。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社区居民对社区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社区的服务功能和教育功能的健全方面还有许多工作可再完善和改进,如:如何提升社区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服务、卫生保健服务,以及在教育功能上提高社区居民的文化素养和文明素质方面都有大量的工作可做。

  建议:

  一、整合现有的资源,适当调整区划,如现有的望城坳社区设施设备完善,而管辖的居民仅仅只有100多人,象这样的社区可以调整与别的社区合并。

  二、在政府财力缺乏、不能为社区建设太多的社区用房和居民的活动场所的情况下,社区则可以就近联系大的开发楼盘,与物业公司合作利用物业用房(按政府相关规定开发楼盘需配比一定数量的物业用房),社区可利用物业公司的场所,把这一现成的物质条件利用起来;同样物业公司也可以借着社区这个功能性平台,加强对业主(居民)的管理,双方互为条件,各取所长,相得益彰。

  三、提高社区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据了解,目前我们区社区管理人员的平均工资只有1400元/月左右,且没有住房公积金,这在目前的社会工资来说是明显偏低,不利用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而且他们目前已承担了相当一部分的政府职能工作。如计划生育、城建城管、社会劳动保障等,要马儿好就得给马儿吃好草,所以从政府出资向社区购买服务的角度,也应该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社区是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基层组织,社区工作做细了,做扎实了,既能为政府减压,又能更好为民谋福祉。相信区委、区政府一定会更加重视社区工作,使社区工作一年比一年好。

  审查意见:请区民政局办理

关于修建桥梁的议案 『范文5』

  张某于20xx年3月27日入职某装饰公司,双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装饰公司亦未对张某进行必要的入职培训和安全教育,20xx年4月7日,张某在工作过程中,左手被卷入颗粒粉碎机中造成受伤。20xx年9月15日,张某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11月28日被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认定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六级。20xx年1月29日,张某以装饰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与装饰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装饰公司以张某还处于试用工阶段,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同意向张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前述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试用期也是包含在劳动关系期间内的。张某在为装饰公司提供劳动过程中受伤,装饰公司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张某发生工伤,故装饰公司应承担张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张某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六级,且其于20xx年1月29日与装饰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故装饰公司应向张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伤残津贴等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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