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污染的议案精选➊➏篇(5)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2日    一键复制全文

关于环境污染的议案 『范文12』

  关于构建社会主义诚信价值体系的提案

  分   办: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中央文明办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第一提案人:蔡建国

  内   容: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维系社会正常发展的重要准则,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题中应有之义。诚信教育不仅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价值观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而且对于整个社会的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良性互动有着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当前由于社会诚信价值观的缺失,导致了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地解决,对于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利。例如,近些年社会上时有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各类金融诈骗问题,以及大学生考试作弊问题等,这些问题无一例外地都在挑战着我国社会传统价值观的底线,也在不断冲击着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和沟通。鉴于此,我们当前迫切需要加强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观的建设。构建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规范体系,我们提出以下几个建议:

  一、加强个人的道德修养与自律。尽管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在社会诚信价值观缺失过程中起到一定的影响,但是内因还是主要原因。只有每个社会个体在主观上加强自身的修养,养成诚信自律精神,才能在根本上构建整个社会的诚信价值规范体系。

  二、加大对社会失信现象的打击和惩处力度。国家有关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大对社会失信现象的打击惩处力度,用法律和规范的手段为整个社会营造出一个和谐的人与人之间的沟通环境。

  三、努力构建诚信型社会,积极探索社会诚信教育新模式,塑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全社会应行动起来,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种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同时,在全社会营造出诚信价值观念的浓厚氛围,不断总结出社会诚信教育的新模式。

  四、各级学校也应合力探索诚信教育方法,建立健全诚信机制。学校教育首先要将诚信建设摆在更高的位置,从思想上重视起来,进而逐渐融入到日常教学生活中去。其次,各层次的教学单位也应借助广播、校报等多种方式加以宣传引导,让学生在活动中感受并选择道德诚信。再次,学校还应尝试通过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规范学生的行为,建立诚信档案,建立师生间、学生间的互评机制。

关于环境污染的议案 『范文13』

  保护好大伙房水库的一池清水,让2300万人用上更加清洁的饮用水。

  3月6日,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孟凌斌和柳长庆分别向大会提出建议,希望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大伙房水源地的保护力度。

  大伙房水库是全国城市供水九大重点水源地之一,是我省中部七个城市2300多万人口的饮用水源地,对促进辽宁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着更加显著的作用,保护大伙房水库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多年来,为了保护水源地,省及地方政府都采取了许多重要措施,大伙房水库的水质完全达到了饮用水的标准。然而,来自水库上游居民生活污水、农业种植的化肥农药等污染却难以根除。

  为化解这一隐患,柳长庆代表建议在水源地上游地区发展有机农业,为此,有关企业在东港市建立了4300多亩的绿色生态示范园,采用生物科技、光电技术种植有机水稻,不用一滴农药,不上一两化肥,经省科技厅、省农科院、省水稻研究所现场测定,亩产有机水稻517公斤。所产水稻,已经通过中国检验认证集团365项指标检测,完全符合有机稻米标准。

  目前,相关企业已经在清原满族自治县流转土地3000多亩,按此模式种植有机水稻,未来5年,种植面积将扩大到105万亩,彻底清除水库上游地区的化肥和农药污染。

关于环境污染的议案 『范文14』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xx年7月23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xx年10月20日,张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未果后申请工伤鉴定。20xx年5月24日,经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xx年7月26日,张某被鉴定为伤残七级。但是双方在工伤认定作出前,20xx年3月1日达成赔偿协议签订《赔偿协议》,主要内容为:签订本协议后,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78000元,双方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之后,双方未实际履行该协议。20xx年1月,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35600元,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分析: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经相关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有权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劳动者受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达成赔偿协议,之后劳动者又就工伤保险待遇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存在两种情形:

  一、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签订的,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那么法院或仲裁机构应该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定协议有效。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撤销该协议。

  二、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会变更或撤销赔偿协议,或直接判决用人单位补足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第73条规定,对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54条也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撤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所以,对于工伤“私了”的协议效力不可一概而论,劳动者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中张某系公司职工,其在工作中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依法应当享受相应工伤待遇。双方虽然就工伤处理事宜虽已经达成了补偿协议,但公司并未按协议约定向张某支付相关补偿金,且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所以张某的请求能够得到法院和仲裁机构的支持,得到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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