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生建设的提案 『范文12』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的提案
提案人:
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执行工作步履维艰,执行难的问题不仅成为法院工作的痼疾,而且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执行难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特殊主体难碰”五种情形,五种情形如同五座大山,难以逾越,处处给我国的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困扰。究其原因,主要是被执行人规避法律、逃避执行所致。有人说审判工作是法院的灵魂,而执行工作则是法院的尊荣,毋庸讳言,司法执行的难题亟待解决,否则将严重影响我国司法权威与社会和谐。因此,能否解决好执行难的问题,关乎百姓对人民法院工作的信任度,更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否。要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关键从开展反规避执行工作入手。
一、在基层法院,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现象存在的原因
(一)人们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落后。人们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导致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落后,加上封建观念、村规民俗的制约,人们通常认为关系、人情才是人际交往最重要的东西。被执行人犯了“官司”,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履行自身义务,而是千方百计寻觅亲朋好友,挖空心思试图找关系、搞歪门斜道干预司法执行。
(二)社会诚信缺失。社会缺失诚信,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既影响社会和谐和经济的发展,也影响法治建设的进程。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价值观念已日渐淡薄,拖债、逃债、赖债在一些人眼中已不是可耻的事,反而被视为“本事”,一些债务人利用各种形式逃避债务的清偿,逃避法院的执行。
(三)立、审、执之间相互衔接不到位。执行作为法院审判的后续环节,受立案、审判的影响极大,如果前面工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力,就会使当事人有机会转移财产,给后续的执行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目前,立、审、执衔接不到位主要表现是立案庭、审判庭不能正确引导当事人启动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程序,过分注重调解率而忽视了执行阶段的工作,给败诉一方当事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隐藏、转移财产的时机。
(四)强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缺位。《强制执行法》从《民事诉讼法》中剥离单独立法已经呼唤了10多年,但迟迟未出台,立法严重滞后于现实,虽然现行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执行比重,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但这些难以解决当前执行工作中日益纷繁复杂的状况,无法满足当下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无法可依,导致对被执行规避执行的打击力度不大,执行威慑力不强,显然无法有效解决规避执行和反规避执行问题。
二、反规避执行、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一)加强司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人们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加强对司法执行的调研工作,集中收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以及人民法院反规避执行的典型案例,通过法院宣传栏、公告栏,法院官方网络平台,地方论坛、报纸等媒介,多管齐下地进行系列宣传报道,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反规避执行的复杂性、艰巨性、重要性,疑聚共识,形成声势,为反规避执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他们认识到对协助法院执行工作方面的义务,明确拒不协助执行的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达成共识,为今后通力合作夯实基础。
(二)加强法院内部立、审、执之间相互衔接,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在法院内部,强化内部立审执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搞好工作衔接,用足用够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等法律措施,从体制机制上反制规避行为。在立案审查中,告知当事人诉前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在案件审理期间,充分考虑以后的执行工作,发现被告有隐匿、转移财产苗头,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掌握执行工作的主动权,彻底遏制被执行人赖债的违法行为;在外部,一方面,法院应与公安、银行、税务、工商管理、土地管理、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进行联动,实现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全面地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节省执行成本、缩短执行周期、提高执行效率;另一方面,与新闻媒体建立互动平台,建立债务人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欠债不还的老赖在新闻媒体、网上曝光,限期清偿债务,使老赖们无所遁形。这些举措无疑将使得本院从过去消极、被动、单一的协助执行机制转变为积极、主动、多元的执行联动机制,大大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对规避执行的债务人形成有效制约。
(三)出台强制执行法,完善反制规避执行的立法,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惩处力度。首先,从执行难的现实出发,深入分析执行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新情况,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进一步将执行程序、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义务、协助执行人范围、责任等具体化,真正将“原则”转化为“细则”,使执行工作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其次,在刑法上,加大对假诉讼、假析产等恶意逃债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再让“拒执罪”成为摆设,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形并已涉嫌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坚决予以从重从快打击,决不姑息。同时建议进一步扩大构成拒执罪的犯罪情形,对规避执行者予以严厉打击。
(四)完善司法救济体系,解决法院执行的后顾之忧。 执行案件过程中,有些案件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而被执行人确实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几乎每个法院都会遇到,而在这些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中,有的严重伤残,有的体弱多病,有的生活没有来源等,都属于弱势群体,他们因无法拿到执行款来到法院上访,甚至集体闹事,致法院于尴尬的境地。对于这类案件应纳入财政或社会适当救济范畴,可以避免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也有利于营造和谐的司法氛围。
关于民生建设的提案 『范文13』
提案者:
案由概况:随着农村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农村道路亮化给广大群众的出行带来了极大方便。但目前秀洲区仍有部分农村,因尚未实施城镇化改造,较多的农村道路还没有安装路灯,夜间漆黑一片。随着外出务工人员和外来租住人员的增多,农村道路人流量、车流量、物流量快速增加,夜间出行的情况越来越多,有关农村道路没有路灯的问题反应较多。主要问题:一、给群众夜间出行带来交通安全隐患,造成夜间交通事故多发,也容易诱发盗窃、抢劫等刑事治安案件,影响群众的安全感。二、给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不便,影响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农村业余文化生活的开展。三、与城市形成了强烈的反差,拉大城市与农村的差距,不符合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不利于塑造新农村良好形象; 意见建议:1、全面排摸,掌握实情。2、制定方案,落实资金。3、科学规划,力求实效。
办理情况:对农村道路亮化工程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目前已出台了有关道路亮化工程的相关补助政策。即在农村的主干道、新社区内的主要道路、公共场所、农户集聚区安装路灯,全村安装路灯在50盏以上的,可以申请补助,市级财政补助标准按实际投入的三分之一,同时鼓励和倡导节能环保新技术,采用太阳能、LED等节能新技术安装路灯的,给予实际投入的40%补助。区级按市补资金1:1的比例配套补助,余下部分资由乡镇出资或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秀洲区创建省级美丽乡村先进区实施方案也已正式出台,第一批美丽乡村项目正在申报。在包装项目时,对农村道路亮化工程提到了优先位置,确保秀洲区美丽乡村精品路线沿线的道路亮化工程建设,通过示范带动逐步实现农村道路亮化全覆盖。
关于民生建设的提案 『范文14』
关于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和发展深加工产业的建议
提案人:
近年来,xx街道立足本地气候条件和原有优质产业基础,积极调整产业结构,确立了早熟蜜梨和优质葡萄两大主导特色产业,发展形势十分喜人。
目前,水果种植规模不断扩大,x年大棚葡萄种植面积569亩,到目前已经达到3896亩,增幅达到585%。农业投入持续加大,过去一般以露天种植为主,每亩投资4000元左右,现在都以大棚为主,每亩投资1.3万元左右,增幅达到225%。种植大户不断涌现:种植面积100亩以上的有19户。土地流转率进一步提高:土地流转率90%以上,流转时间一般以15年为限。农业组织化程度大幅度提高:从07年至今共成立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会员52人,辐射面积3253亩。
由于街道多年的持续努力,水果近来实现了大发展,但是由于镇海、鄞州等周边地区水果种植面积的不断扩大、街道储藏设备缺乏(目前全街道冷库最大储藏能力只有30多吨)、周边没有深加工企业、产品质量不够突出、营销队伍缺乏等原因制约了水果扩大销售的潜力,如果不加以帮扶,容易产生销售难的现象,就08年而言象“芽变”葡萄平均价格比07年每斤低1元以上,个别农户甚至每斤低了2元,再加上种植技术的不过关,出现了亏损。
为了进一步推动水果的健康发展,提高水果的整体竞争能力,增强农民增产增收的能力,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水果产业进行扶助。一是加强销售队伍建设,创新营销思路,加大销售力度。加强对农业经营者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思想的培训,提高其对现代农业经营发展的认识;加强对农产品销售队伍的建设,利用现代营销思想改造农产品销售思路;加强销售渠道建设,提高水果对市场的辐射能力和渗透能力。二是统一销售渠道,统一产品价格,统一包装和宣传。统一销售渠道,扩大销售范围,提高议价能力;统一产品价格,防止内部竞相压价。统一包装和宣传,提升“”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誊度,实现品牌收益最大化。三是加大对农户建设冷库的扶持力度,提高其水果储藏能力,提高其可供销售时间。四是引进深加工企业,扩展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