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提案答复↘精选19篇(6)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5日    一键复制全文

政协委员提案答复 『范文15』

  提案者:

  案由概况:随着农村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农村道路亮化给广大群众的出行带来了极大方便。但目前秀洲区仍有部分农村,因尚未实施城镇化改造,较多的农村道路还没有安装路灯,夜间漆黑一片。随着外出务工人员和外来租住人员的增多,农村道路人流量、车流量、物流量快速增加,夜间出行的情况越来越多,有关农村道路没有路灯的问题反应较多。主要问题:一、给群众夜间出行带来交通安全隐患,造成夜间交通事故多发,也容易诱发盗窃、抢劫等刑事治安案件,影响群众的安全感。二、给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不便,影响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农村业余文化生活的开展。三、与城市形成了强烈的反差,拉大城市与农村的差距,不符合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不利于塑造新农村良好形象; 意见建议:1、全面排摸,掌握实情。2、制定方案,落实资金。3、科学规划,力求实效。

  办理情况:对农村道路亮化工程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目前已出台了有关道路亮化工程的相关补助政策。即在农村的主干道、新社区内的主要道路、公共场所、农户集聚区安装路灯,全村安装路灯在50盏以上的,可以申请补助,市级财政补助标准按实际投入的三分之一,同时鼓励和倡导节能环保新技术,采用太阳能、LED等节能新技术安装路灯的,给予实际投入的40%补助。区级按市补资金1:1的比例配套补助,余下部分资由乡镇出资或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秀洲区创建省级美丽乡村先进区实施方案也已正式出台,第一批美丽乡村项目正在申报。在包装项目时,对农村道路亮化工程提到了优先位置,确保秀洲区美丽乡村精品路线沿线的道路亮化工程建设,通过示范带动逐步实现农村道路亮化全覆盖。

政协委员提案答复 『范文16』

  案由:

  随着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我国的学前教育事业有了快速发展。但是,在很多地方仍然存在着民办园太贵上不起、公办园“拥挤”不易进的现象。同时,很多城市因为历史遗留问题,有很多集体或者街道办园,这部分幼儿园既非完全意义上的公办园,又非民办园,身份不清晰,不仅师编制难以解决,体制性的障碍也妨碍其教育质量的提升。

  本案提出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幼儿园的创办主体属于民办,但收费相对低廉,具有公益性、普惠性的幼儿园。在目前难以实现学前免费教育的背景下,明晰普惠性民办园身份,一是可以在硬件上要求其达到办园基本标准,提升整个地区的学前教育水平,并为普通群众提供更多的入园机会,缓解“入园难”;二是可以在收费上实行政府定价或接受政府指导价,缓解“入园贵”;三是可以在教师编制及培训等方面给予其公办园的同等待遇,提升其办园水平。

  在这方面,成都市已经探索出创新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机制的路子。到目前为止,成都公益性幼儿园学位覆盖率已经超过60%,对就近、方便入园感到满意的市民达80%以上。成都市的主要做法是:一是限价收费。明确规定中心城区公益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600元/生·月,其他区(市)县由当地在不高于中心城区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研究确定。二是建立“以县为主”财政补助机制。一、二、三圈层(含青白江区)分别补助20xx元/年·生、800元/年·生、600元/年·生,市级补助比例分别为30%、30%、70%。区(市)县对公益性幼儿园教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给予40%的补贴。三是建立倾斜扶持的奖补机制。市财政对三圈层县(市)、青白江区自筹资金完成新建(改、扩建)的农村公益性标准化中心幼儿园,分别给予每所70万元、50万元的补助。四是按照“专业领办,环境安全,配置达标,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起了市、县、乡三级办园标准。制定下发《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成教发〔〕8号),从申报、认定、招生、收费、办园、退出、监管等方面,规范了公益性幼儿园管理行为,初步构建起了公益性幼儿园准入与退出机制。

  本案建议:

  建议教育部推广成都经验,进一步推进公益性民办幼儿园建设的步伐。建议如下:

  一、推动各地进一步明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身份。加快梳理公办园、民办园与普惠性民办园,并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明确其公益性质,给予其与公办园的同等待遇,扫除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的体制性障碍。

  二、出台鼓励性政策,支持社会公益组织、慈善机构和个人创办符合标准的幼儿园。并且通过免费提供场地、提供专项经费、补助建园费用、补贴生均经费、提供专业师资等办法,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力度。

  三、建议设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专项经费。在新增教育经费中设立专项经费或基金,一方面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让一大批高收费的民办幼儿园转型为普惠性民办园,满足普通市民的上学需求,另一方面用于改善普惠性民办的办园条件,提升部分普惠性民办园的办园水平。

  建议办理部门:教育部

政协委员提案答复 『范文17』

  关于政银合作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建议

  提案人:

  一、x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

  xx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这一政策使土地真正成为农民的财产。x区作为我市建设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近年来,在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进行了大胆实践,特别是去年9月份,区政府出台了《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意见》,通过设立农村土地流转的风险补助基金等方式,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村长期、连片流转承包地,提高了土地经营效益,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使农村人口向二、三产业转移。

  目前,随着农村产业化经营的推进,经营主体对资金的需求更为强烈,由于农民和农民合作社等农村经济实体无有效资产可以抵押,无法从金融机构获得融资,资金的缺乏一定程度上又限制了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农村土地的流转如果仅靠有限的政府补助资金来推动,这对农村产业化发展的经营主体来言是杯水车薪,会影响到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改革的顺利开展。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政策以及x区农村土地流转实际情况,建议由市区信用联社与x区政府合作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设想如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服务对象,x区辖内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为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以本人或第三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信用社经审核,并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价值评估,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由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登记证明,申请人可从信用社获得信贷资金用于创业和发展再生产。

  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可以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的贷款难问题,使土地真正成为农民的资产,形成土地规模经营的激励机制,从信用社获得信贷资金用于创业和发展再生产,反过来进一步提高土地经营使用效益。

  三、开展贷款合作的建议

  1、x区政府和市区信用联社签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2、建立x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允许x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可以突破原有村级界限,在全区范围内进行流转,由“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统筹管理。

  3、“管理中心”下辖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处”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处”等部门。其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处”负责对拟提供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价值评估(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年租地平均收益经营期限+种养物价值),并出具书面评估材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处”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登记,并出具登记证明。

  4、贷款出现无法偿还时,信用社向“管理中心”提出回购申请。“管理中心”负责回购,并在辖区内挂牌公开拍卖。

  四、风险防范措施

  1、把好贷款用途关,防范信贷风险和用地政策风险。借款人取得贷款必须用于农业开发项目及抛荒地复耕。

  2、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与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金额不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认定价值的70%。贷款期限由贷款人按中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确定。

  3、建立担保机制。一是“公司+土地经营权抵押”,即农业产业化企业是贷款主体,并将企业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同时企业负连带责任;二是“基金担保+土地经营权抵押”,即政府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基金,由基金担保和经营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共同担保以获得贷款,担保责任由基金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约定比例分担。

  4、完善流转土地农民的担保体系。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对长久流出全部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应该享受失地农民在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方面的同等待遇,并给予一定标准的政府补贴,政府补贴用于分年补贴流转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解决流转土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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