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范文 『范文12』
20xx年4月,杜某到陕西长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铁塔公司)镀锌车间工作,20xx年7月27日,杜某在上班时被空中落下的钢材砸中左脚。经治疗,于20xx年7月14日出院,共住院336天。
20xx年7月16日,杜某母亲(张新会)向高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因杜某与长城铁塔公司未签订任何书面的合同,不具备工伤认定的基本证据要求。所以高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议杜某先行证明其与长城铁塔公司的劳动关系。20xx年8月31日,杜某正式向高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长城铁塔公司的劳动关系。20xx年10月8日,仲裁委作出高劳仲案字(20xx)19号裁决书,裁决杜某与长城铁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裁决后,长城铁塔公司不服,向高陵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杜某与长城铁塔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20xx年4月12日,高陵县人民法院以(20xx)高民一初字735号判决书,判决杜某与长城铁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长城铁塔公司仍不服,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20xx)西民二终字第02104号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后长城铁塔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以(20xx)陕赔民申字第00094号裁定书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20xx年1月9日,高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认字(20xx)第074号工伤认定书,认定杜某为工伤。20xx年4月23日,经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杜某伤残为七级,停工留薪期三个月。杜某将工伤认定书邮寄送达给长城铁塔公司,长城铁塔公司对工伤认定书不服,认为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20xx年2月28日,长城铁塔公司向高陵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20xx)第074号工伤认定书。
20xx年7月6日,杜某依据工伤认定书及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书向仲裁委提出工伤待遇申请,请求长城铁塔公司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并要求单位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20xx年10月30日,高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高劳仲案字(20xx)32号裁决书,部分支持了杜某的仲裁请求。双方均不服,起诉至高陵县人民法院,高陵县人民法院认为,首先,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由该院(20xx)高民一初字735号判决书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西民二终字第02104号判决书得以确认,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高陵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xx)第074号工伤认定书,已认定杜某所伤害为工伤,长城铁塔公司辩称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因为长城铁塔公司作为劳动争议一方,放弃申请鉴定也不申请复查,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因而其辩称观点不能成立;三、各项赔偿数额问题,双方争议较大,本院依法判决长城铁塔公司支付杜某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79377.5元。后双方又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20xx)西中民二终字第00843号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现该案判决已经生效且已履行。至此,杜某与长城铁塔公司的工伤赔偿案件历经四载,终于落下帷幕。
议案范文 『范文13』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执行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执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xx年修订)》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补充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在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十三条后增加三条:
第五十四条 公司建立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东表决制度。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帐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本公司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第五十七条,以下各条顺延。
2、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六十一条:
修订前: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应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修订后:第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应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所列事项的,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3、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修订前: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修订后: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
4、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一百一十八条:
修订前: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权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修订后: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以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出席会议情况;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对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对于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作出说明;提案未获通过的,或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说明。
(五)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第五十四条所列事项的,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应当披
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5、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四十八条:
修订前:第一百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修订后:第一百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6、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条:
修订前:第一百六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届期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前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修订后:第一百六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届期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前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7、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二条:
修订前:第五章第一百六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修订后: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8 、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五条第四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
修订后:第一百六十八条
(五)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五、第六款顺延为第六、七款。
9、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八条:
修订前: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事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修订后: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10、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六十九条后增加一条:
第一百七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七十条修改为第一百七十四条,以下各条顺延。
11、删除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七十一条:
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七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七十五条,以下各条顺延。
12、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八十二条后增加一条: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八十三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七条,以下各条顺延。
13、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百零六条:
修订前:第二百零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修订后:第二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14 、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百零七条:
修订前:第二百零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本章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修订后:第二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15 、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百零八条:
修订前:第二百零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部门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修订后:第二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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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范文 『范文14』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度股东大会于20xx年4月25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出席股东及股东代表总计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8,131,50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4.34%。公司7名董事、2名监事、3名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白开军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xx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方案》,同意78,131,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20xx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78,131,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20xx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78,131,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20xx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同意78,131,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20xx年度报告正文与摘要》,同意78,131,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xx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78,131,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20xx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78,131,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独立董事吴晓锋代表三位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作了述职报告,向股东大会汇报了作为独立董事20xx年度参加董事会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情况、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的工作及其它工作。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丁明明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关于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