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提案范文 『范文18』
提案人:
案由:关于尽快对农村生活垃圾进行统一处理的建议
长期以来,我区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一直缺乏有效的管理,门前、屋后、河边到处是“天然的垃圾场”,严重的污染了环境,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这务必要引起我们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我建议:
一、大力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农民的环境意识。要注重农民环境意识的培养,引导他们减少垃圾的发生和扩散,逐步形成“洁净家园,从我做起”的新风尚。要订立村民卫生保洁公约,动员更多的群众自觉的投身到村庄的卫生保洁工作中去。
二、统筹规划,加大工作力度。要坚持把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纳入城乡社会事业的工作总体安排上来,并摆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日程,研制适合当前农村实际的生活垃圾处理政策保障体系、法规管理体系和工作激励体系,使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确保财政投入。要确保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财政投入,逐步规范村、镇、区三级投入和补助标准,还可以通过“有奖代补”等有效形式,保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能正常运转。
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x年底全省要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全部集中处理的目标,作为我们一个各项工作基础都很好的区,更有理由要先行一步,把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这项工作做好。
标准提案范文 『范文19』
医疗保障制度作为政府公共管理的最基本制度,作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中敏感而重要的世界性难题,成为各国不断探索、努力改善的核心领域。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曾建立起世界上最成功的低水平、低成本医保制度体系,用GDP3%的投入,实现了社会所有成员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成为发展中国家典范;在市场经济时代,我国医保制度又走在各项社保制度前列,率先探索制度选择和运行模式,推进国家基本制度建设不断调整、完善。“”至20xx年是我国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关键时期,是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阶段,不断完善基本医保制度,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保障改革之路非常重要和必要。
当前,我国医疗保障制度问题亦非常深刻。从医疗保障体制上看,缺乏整体设计,制度框架及运行机制存在固有缺陷,改革难度巨大。表现为:管理体制分割,医疗保障职能分部门管理;制度运行封闭,建立在以户籍为基础的城乡二元封闭制度上;公共履职欠缺,卫生总费用占GDP不到5%,远低于世界9.3%的平均水平。从医疗保障机制上看,核心缺陷是需求与供给极度不平衡,医疗费用持续攀升、低收入人群医疗可及性差、医疗服务不均等。表现为:医疗保障未全覆盖与重复参保现象并存;医疗保障筹资能力不足与筹资补贴差距较大并存;保障水平低与基金结余规模庞大并存;统筹层次低与区域间转移接续难并存;供方支付激励强劲与需方支付监管薄弱并存;医保投入“追高”与医疗服务“追尖”并存。
基于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人人享有健康”目标,提出如下医疗改革建议:
1.从机构设置上进行大部制改革。成立国家社会与家庭发展部门,将国民享有的各项社会福利保障相对集中,统筹管理。进行医疗保障管理体制改革,实现管办分离,形成购买服务与提供服务相互制约、政府监管与市场竞争相互协调的格局。
2.从理念思路上推行公益性改革。医疗保障制度发展的重大变革及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核心是确立普遍性和公平性的价值取向。为此,明确公共卫生服务属“公共物品”,其投入完全政府主导;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属“准公共物品”,其投入由政府主导、社会和个人与政府按比例分担,强化政府责任同时发挥市场作用;特需医疗卫生服务属“私人物品”,其投入由政府政策引导,个人和商业保险支付为主。
3.从医疗保障制度上构建“社会积累制”。我国医疗保障制度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现收现付制”,处于劳动力最为丰沛、老年人口规模相对不大的深度人口红利期,建议抓住这一最有利时机,构建医疗保障“社会积累制”,建立社会积累和社会统筹资金池互补机制,逐步清偿医疗保障转制成本,建立转移接续过渡机制。
4.广开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渠道。拓宽医疗保障基金筹措新路子,医疗保障基金统一运作,建立“主权社会保障基金”,征收遗产税,变现国有资产,发行医疗保障国债,发行医疗福利彩票。完善财政分权和转移支付制度,完善政绩考核机制。引入社会资本进入医疗保障领域
标准提案范文 『范文20』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难的提案
提案人:
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执行工作步履维艰,执行难的问题不仅成为法院工作的痼疾,而且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执行难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特殊主体难碰”五种情形,五种情形如同五座大山,难以逾越,处处给我国的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困扰。究其原因,主要是被执行人规避法律、逃避执行所致。有人说审判工作是法院的灵魂,而执行工作则是法院的尊荣,毋庸讳言,司法执行的难题亟待解决,否则将严重影响我国司法权威与社会和谐。因此,能否解决好执行难的问题,关乎百姓对人民法院工作的信任度,更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否。要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关键从开展反规避执行工作入手。
一、在基层法院,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现象存在的原因
(一)人们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落后。人们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导致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落后,加上封建观念、村规民俗的制约,人们通常认为关系、人情才是人际交往最重要的东西。被执行人犯了“官司”,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履行自身义务,而是千方百计寻觅亲朋好友,挖空心思试图找关系、搞歪门斜道干预司法执行。
(二)社会诚信缺失。社会缺失诚信,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既影响社会和谐和经济的发展,也影响法治建设的进程。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价值观念已日渐淡薄,拖债、逃债、赖债在一些人眼中已不是可耻的事,反而被视为“本事”,一些债务人利用各种形式逃避债务的清偿,逃避法院的执行。
(三)立、审、执之间相互衔接不到位。执行作为法院审判的后续环节,受立案、审判的影响极大,如果前面工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力,就会使当事人有机会转移财产,给后续的执行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目前,立、审、执衔接不到位主要表现是立案庭、审判庭不能正确引导当事人启动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程序,过分注重调解率而忽视了执行阶段的工作,给败诉一方当事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隐藏、转移财产的时机。
(四)强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缺位。《强制执行法》从《民事诉讼法》中剥离单独立法已经呼唤了10多年,但迟迟未出台,立法严重滞后于现实,虽然现行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执行比重,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但这些难以解决当前执行工作中日益纷繁复杂的状况,无法满足当下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无法可依,导致对被执行规避执行的打击力度不大,执行威慑力不强,显然无法有效解决规避执行和反规避执行问题。
二、反规避执行、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一)加强司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人们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加强对司法执行的调研工作,集中收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以及人民法院反规避执行的典型案例,通过法院宣传栏、公告栏,法院官方网络平台,地方论坛、报纸等媒介,多管齐下地进行系列宣传报道,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反规避执行的复杂性、艰巨性、重要性,疑聚共识,形成声势,为反规避执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他们认识到对协助法院执行工作方面的义务,明确拒不协助执行的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达成共识,为今后通力合作夯实基础。
(二)加强法院内部立、审、执之间相互衔接,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在法院内部,强化内部立审执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搞好工作衔接,用足用够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等法律措施,从体制机制上反制规避行为。在立案审查中,告知当事人诉前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在案件审理期间,充分考虑以后的执行工作,发现被告有隐匿、转移财产苗头,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掌握执行工作的主动权,彻底遏制被执行人赖债的违法行为;在外部,一方面,法院应与公安、银行、税务、工商管理、土地管理、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进行联动,实现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全面地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节省执行成本、缩短执行周期、提高执行效率;另一方面,与新闻媒体建立互动平台,建立债务人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欠债不还的老赖在新闻媒体、网上曝光,限期清偿债务,使老赖们无所遁形。这些举措无疑将使得本院从过去消极、被动、单一的协助执行机制转变为积极、主动、多元的执行联动机制,大大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对规避执行的债务人形成有效制约。
(三)出台强制执行法,完善反制规避执行的立法,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惩处力度。首先,从执行难的现实出发,深入分析执行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新情况,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进一步将执行程序、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义务、协助执行人范围、责任等具体化,真正将“原则”转化为“细则”,使执行工作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其次,在刑法上,加大对假诉讼、假析产等恶意逃债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再让“拒执罪”成为摆设,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形并已涉嫌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坚决予以从重从快打击,决不姑息。同时建议进一步扩大构成拒执罪的犯罪情形,对规避执行者予以严厉打击。
(四)完善司法救济体系,解决法院执行的后顾之忧。 执行案件过程中,有些案件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而被执行人确实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几乎每个法院都会遇到,而在这些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中,有的严重伤残,有的体弱多病,有的生活没有来源等,都属于弱势群体,他们因无法拿到执行款来到法院上访,甚至集体闹事,致法院于尴尬的境地。对于这类案件应纳入财政或社会适当救济范畴,可以避免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也有利于营造和谐的司法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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